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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與法規

核或輻射應急的干預原則與干預水平

2005/12/4 18:52:00

國防科工委 國家環?偩帧⌒l生部
  關于印發《核或核輻射應急的干預原則與干預水平》的通知

科工二司[2002]22號

各有關部門(單位):

  為了加強和規范核應急管理工作,由國防科工委、國家環?偩趾托l生部組織編制了核應急管理導則《核或核輻射應急的干預原則與干預水平》,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國 防 科工委
                        國家環保總局
                        衛  生  部

              二ОО二年一月八日

  1 前言

  1.1 目的
  本導則是根據國務院《核電廠核事故應急管理條例》規定的基本要求和國際上推薦的通用原則制定的。其目的在于為各地區、各單位核事故應急計劃的制定、核事故應急響應準備、輻射應急干預工作的實施提供指導。

  1.2 范圍
  本導則主要適用于陸基核動力廠,原則上也適用于其它核設施。
  本導則為保護公眾成員所推薦的通用干預水平,是等效采用了目前國際上認同的一種通用值,它們代表了在一般情況下可以大體獲得最大凈利益的水平值,沒有考慮到特定的隨廠址或隨事故情況而變化的具體因素。它們是在放射防護的技術性基礎上選定的,不包括社會政治方面的考慮。因此這些通用水平只能用作導則,任何具體的進一步的優化過程可能建議采用稍為不同的值。

  1.3 結構
  本導則由三部分構成。第一部分為基礎知識和原則,它考慮了國際上IAEA72號安全叢書《在核事故或輻射應急事件中保護公眾的干預水平的確定原則》以及國內相關法規頒布后國內外在應急干預方面所獲得的經驗的基礎上對以前相應法規所作的修改和補充。第二部分是對第一部分提出的關于保護公眾的導則的應用,包括了對通用干預水平的推薦。第三部分提供了關于對負責核或輻射應急的工作人員的照射進行控制的導則,特別是在事故發生后的初期執行緊急補救行動中的照射的控制。

2 概述

  2.1 核輻射照射可以分為兩種情況,即輻射源處于受控情況下的照射和失去控制情況下的照射。極大多數情況屬于第一種情況,這時輻射源能為社會提供凈的利益,這種情況定義為"實踐",可以通過正常情況下劑量限制體系的應用使照射限制在可預見的正常水平之下。第二種情況是極少數情況,事故使源失去控制就是這種情況,此時正常的劑量限制體系不再適用,通常的解決辦法只有通過要求限制或調整人們的活動,或至少對資源進行重新調配等方式的干預才能使照射降低。這種意在減少或避免因事故而失控的源所致的已存在的照射或照射可能性的情況定義為"干預"。


3 應急計劃和應急響應


  3.1 在核事故或輻射應急情況下,用來保護廣大公眾或工作人員的措施的有效性取決于預先制定的應急計劃的適用性。在應急計劃中,應當為采取各種具體的行動確定好一些準則。甚至在緊急響應以后,事先制定好較長期的行動準則,對于增強部分公眾和工作人員對當局的能力和決策完善性的信心也是非常有用的。這些干預準則主要是以輻射防護原則為基礎制定的。

  3.2 出于輻射防護中關于照射可能具有確定性和隨機性兩種健康效應的考慮,已提出了保護公眾成員健康的三條基本原則。這三條原則是:①盡一切可能防止嚴重的確定性效應;②行動是正當的,即行動的利益要大于其危害;③是優化的,即它們應獲得最大的凈利益。

   3.3 相應于事故發生后的實際情況,以及出于對其它一些因素的考慮,適用于每種防護對策的優化干預水平可以取某一數值范圍。但出于實際上的考慮,采用國際上推薦的單一的、通常是優化的數值將幾乎肯定代表了在可獲得的有限時間內作出響應的最好水平。至少它們可以在事故剛剛發生時,作為最初采取行動的判斷依據,并在接下來的階段內,隨著實際數據的積累再為進一步的優化分析提供基礎。

  3.4 導致放射性物質彌散到環境中的事故可以發生于核反應堆,核燃料循環設施,使用輻射源的設施或工號以及放射性物質的運輸過程中。在這類事故情況下,保護公眾的措施的有效實施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事先準備的充分性,包括對控制和限制事故后果的應急響應計劃的準備。這些后果在其性質和程度上都將隨各種類型的事故而異,不太可能存在可作為應急響應計劃基礎的唯一的事故序列。雖然為核應用設施或運輸活動制定應急計劃并不比為大型的集中控制的設施(例如核電廠)制定應急計劃更容易些。但無論如何,前兩種類型的應急計劃也是不能忽視的。根據不同的預期劑量水平和預計出現的照射途徑,應該執行不同的防護措施來減少照射的危險。因此為計劃之目的,對事故情景的考慮應包括有一個寬的范圍,從那些幾乎不可能需要場外行動的情景或其場外后果預期是很小的情景,到具有顯著的場外后果的情景,即使這些情景可能只有極低的發生概率。這種計劃的詳細水平應該與事故出現的概率相一致,以避免資源的浪費。通常的程序是對靠近場址的,相應于較大發生概率的情景制定更詳細的響應計劃,但如果有概率較小而規模較大的事故發生,那么也同時應具有把基本行動加以擴展的能力。

  3.5 應急計劃應該為各種不同的防護行動規定干預水平,在規定這些水平時,應該詳細考慮場址的特點和事故的具體條件。這樣便可以減少決策者由于無準備在時間倉促的壓力下作出嚴重錯誤決策的可能性。不過,假若在行動階段出現壓倒一切的理由,需要采用不同于計劃中規定的行動方案時,可以由決策者作出相應的決策。

  3.6 放射性物質釋放的量及其組成取決于設施的類型、事故的性質和嚴重程度。在制定應急計劃時應考慮不同的源項;而每一類源項至少應該通過以下幾個方面加以確定:易于釋放的不同放射性核素的量,釋放核素的物理化學形態,釋放開始以前可獲得的時間,以及預計釋放的持續時間。對選擇最有效和實際可行的預防措施來減少公眾的潛在健康后果來講,這兩個時間因素是非常重要的,或許還是決定性的。

  3.7 釋放前階段的持續時間,即從可能具有場外后果的事故序列的被確認,到放射性物質釋放進入大氣之間的一段時間,顯然是重要的。如果這段時間很短,那么在釋放開始以前只可能進行有限的場外行動。許多情況下,上述事故序列的被確認到開始釋放之間會有一段時間,這段時間可以從半小時左右到一天,或一天以上。在某些情況下,將事故發生后放射性釋放的開始時間控制到某種程度是可能的,例如,如果外部包容還沒有失效,但必須開閥以釋放壓力。此外,必須認識到,在事故的初期階段不可能對所釋放的放射性核素的量作準確的測量,而應該在(例如,工廠條件)有關假定的失效條件的設計安全分析基礎上作出預測。在稍晚一些的事故后階段,對有關實際釋放量的測量變得可行,就應該以測量為基礎對上述預測進行驗證和修改。不過,應該認識到,任何釋放量的固有不確定度以及失效序列的可能發展情況在防護措施的決策中都將是主要的因素。

  3.8 釋放階段的持續時間對場外后果也有重要影響,而且可以持續幾十分鐘到幾天。在該期間內,釋放率可能出現無規律的和不可預料的峰值。而且,在延長釋放過程中,可能會出現氣象條件(如風速或降水程度)的變化。所有這些因素都可能使彌散的放射性核素的濃度發生變化,例如,氣象條件的變化很可能明顯降低空氣中的濃度,從而可能導致對早期階段考慮不周的居民組產生影響。

  3.9 為了能夠放寬最初施加的限制,或為了避免在較長期內的額外防護措施,可能要采取恢復措施。例如,事故后對土地和資產進行去污,目的在于減少污染水平,并由此降低再懸浮或不可接受的劑量率的可能性;這樣,已撤離或避遷的人們就可以返回受影響的地區。為了避免不得不在更大的區域上避遷人群,也可能必須進行恢復作業。必須進行去污的范圍和程度部分地取決于最優化研究的結果。這種最優化,主要應該考慮引入或繼續某種限制對個人和對社會的干擾、由恢復措施所避免的輻射劑量、參加恢復活動的個人的附加照射劑量以及恢復措施的費用。

  3.10 隨時間的推移,由于放射性衰變和自然過程(例如,沖刷、風化作用,放射性核素遷移到深部土壤層),一般情況下其照射和放射性水平將會降低。在決定是否放寬最初在污染區域內引入防護措施所施加的限制時,應該確定根據放射防護要求在放寬限制以后所受到的劑量是否是可以接受的。作出撤消對策的依據與當初引入對策的決策依據應當是基本相同的。

4 干預的基本原則

  4.1 干預情況
  4.1.1 在正常的工廠運行條件下,核設施對當地居民產生的附加劑量被保持在可合理達到的盡量低水平,并保持在國際認同的劑量限值和國家規定的約束值以下。典型情況下這種劑量約束值和用來控制排放的約束值是一致的,而比天然源輻射水平的局部地區性變化值要小。但這種劑量限值或劑量約束值,仍應留有裕度,用于將來可能尚未預見到的源的照射。為了限制所釋放的放射性物質量,和對當地公眾成員產生的劑量,通過在核設施采用有效的控制技術來達到這樣的低水平。這種控制對公眾并無任何侵害,而僅對商業設計和設施運行有所影響。
  4.1.2 萬一發生事故,釋放到環境中的放射性物質的量不再受到控制,無論事故的發展趨勢如何,公眾中的個人劑量只能由干預、即通過強制性防護措施來降低,但這常使人們感到不便,而且改變了他們的環境。這些措施可以包括隱蔽、撤離、服用穩定碘、禁用被污染的食物和水、調整工業和農業過程,去污措施、公眾暫時避遷或永久性再定居等。這些防護措施并非沒有自身的有害影響,某些措施對健康和安逸有著直接牽連,它們都要限制人們的行動自由或選擇,而且不得不將某些本可用于其它社會福利的資源轉去支付防護費用。因此,在選擇凡是一旦它們被超過,就應當采取某種特定防護措施的水平時,需要根據采取措施所獲得的利益(用所減少的輻射危險表示)與措施本身的危害之間進行權衡來作出。
  4.1.3 最基本的一點是要避免用于正常運行的劑量限值和限制與適用于事故后的干預水平之間發生混淆。盡管它們都采用了類似的原則(正當性和最優化),但卻是用于不同的量。對于有計劃釋放的控制,源本身的利益要與源所產生的附加輻射照射相比較。在干預的情況下,由干預所獲得的利益是與它所減少的總輻射照射進行比較的,即作為防護行動的一種結果,可能是由事故產生的輻射照射的減少或者是天然輻射環境照射的改變。由于這些原因,干預水平有著與用于正常操作的劑量限值和劑量限制完全不同的基礎;其數值通常相差很大,如果其數值正巧相同,那也完全是一種巧合。

  4.2 用于事故發生后的防護行動選擇的健康效應依據
  4.2.1 事故釋放的放射性物質可能出現在空氣、水中或地面上,在本安全導則中推薦的防護措施宜視情況應用于不同的釋放途徑。涉及到向大氣大量釋放的事故,最有可能要求作出采取緊急防護行動的決策。隨著釋放的放射性物質進入大氣,人們可能由放射性煙云的直接輻射和通過吸入煙云中的放射性微粒和氣體而受到照射。物質隨煙云彌散時,在干燥的條件下將會沉降到地表,或其它形式的降水所沖刷下來。隨后,人們通過吸入由地上再懸浮的微;蚴橙氡晃廴镜氖澄锖停ɑ颍┧赡苁艿竭@些沉降物的直接照射。
  4.2.2 由輻射照射引起的健康效應有兩大類,稱作"確定性"效應和"隨機性"效應,確定性效應的特點是在受照后很快出現,所受到的輻射劑量越高,其嚴重程度越大,并且有一個有效的劑量閾值,低于該閾值,確定性效應不會發生。需要干預時,首先應該做出各種可能的努力來防止任何人受到大于嚴重的確定性效應閾值的劑量。的確,由于預計所受劑量時必定會有不確定度存在,因而所有的劑量都應該保持在低于閾值的水平,以保證不會有人遭受嚴重的確定性健康效應。
  4.2.3 隨機性效應一般包括有范圍寬廣的癌癥和遺傳效應,這些效應要在初次受照之后許多年才可能發生。與確定性效應形成對照,隨機性效應假定不存在凡是低于它時就不會引起效應的劑量閾值,隨機性效應不會發生于每一個受照者;但在受照者本人或其順序幾代子孫中發生這些效應中的一種的概率將隨所受劑量的增加而增加。因此從理論上來講,即使劑量非常小,人們仍然會有一定機會(盡管機會非常之。┰馐苓@樣的效應。對于一個在其中的所有人都受到小輻射劑量的大群體,就能夠統計地估計出可能發生附加的隨機性效應的期望數。然而,由于與輻射無關的其它原因也能引起類似的效應,因此不可能截然區分開蒙受該類效應者中間哪一個來自輻射照射的直接結果。
  4.2.4 在一次有放射性物質釋入大氣的事故發生后,通常的情況是:在總的居民劑量中,包括有少數人受到的高劑量和大多數人受到的非常小劑量。通常的情況還可能是大多數癌癥將預計出現在受到較小劑量的大群體中,而這種情況不可能從總體上用任何防護行動來完全加以防止。因此,干預所能得到的最好結果將是盡可能多地減少發生癌癥的例數。這就意味著將把努力集中于受到較高劑量的那些個人,因為這樣,任何防護行動可以對最少數的人員發揮其最大的效能。
  4.2.5 伴隨著任何一次事故,不管是否已經或并沒有受到實際的輻照,都會有精神上的疲損和焦慮。這種情況歸因于人們對健康危險的自我感受,它部分取決于人們是否相信主管部門有能力和值得依賴,并且是否已經采取了迅速而有效的行動來控制輻射劑量。由于這些影響和實際所受到的物理輻射劑量無關,因此制定本導則推薦的干預水平數值時并未考慮這些影響。不過,可以確信,有了參考最近的國際推薦而制定的清楚和簡單的干預水平值,就能在維護對決策部門的信任,進而幫助人們緩解精神苦惱和焦慮方面起到很好的效果。

  4.3 干預原則

  4.3.1 公眾成員
  4.3.1.1 實施防護措施的決策不應該輕率地作出,因為所有這樣的措施限制了人們行動或選擇的自由,把費用強加給社會,并可能對某些人引起直接損害和人員分離。構成本導則中關于干預建議基礎的總原則是根據上面4.2.1~4.2.5段中關于防護行動的健康依據導出的。
  4.3.1.2 構成干預決策基礎的三條基本原則如下:
 。1)應盡所有可能的努力來防止嚴重的確定性健康效應。
  如果所有公眾成員的劑量保持低于確定性效應的閾值(6.2.1~6.2.8節和7.1.1~7.1.3節)以下,就可以防止嚴重的確定性效應。由于劑量預測會有某種不確定度,因此防止這些效應的行動將在低于閾值以下采取。
 。2)干預應是正當的,在此意義上說,引入防護措施應使所獲得的利益大于其有害方面。當采取行動,有純利益時,干預便是正當的。由于對某些防護措施而言,干預的損失可能超過了避免照射所得到的利益,所以仔細考慮干預的利益和代價是重要的。
 。3)應對引入干預和后來撤消干預所依據的水平進行最優化,以使防護措施產生最大的凈利益。當某一防護措施的凈利益可達到最大時,干預便是最優化的?梢赃x擇某種防護行動的干預水平,如果高于干預水平,通常采取行動,而低于干預水平,通常不采取行動。于是各防護行動的干預水平值應該按能產生最大凈利益的方法來選擇。
  4.3.1.3 這里所概述的方法與這樣一種觀點是一致的,即作為干預的一般原則來講,確定一個明確的個人危險度限值是不合適的,因為這樣一個限值,假若被機械搬用的話,則可能導致進行不正當的干預決策。
  4.3.2 工作人員
  4.3.2.1 處于需要干預情況下的公眾成員與工作人員之間的基本差別在于前者除非采取某些行動來防止,否則將受到照射;而后者則除非作出決策而使他們受到源的照射,否則不會受到照射(事故的初始過程期間除外)。在4.3.1.2段中所描述的應用于公眾成員的基本原則不同于對工作人員的基本原則,后者與實踐的放射防護體系關系更密切,尤其在干預后期階段。
  4.3.2.2 對于工作人員來說,應當實現正當性的是來自輻射源的照射,而應當實現最優化的則是對輻射源的防護,在某種意義上說他們涉及的是一種預先有準備的受控的照射,因而應堅持遵守受照工作人員的劑量限值,除非有壓倒一切的理由放棄。在照射是正當的范圍內,有理由證明,由受到高于明確制定的個人危險限值水平照射的個別工作人員所造成的危害的不公正分布是正當的。這種正當性最可能是出于需要在事故后立即進行救生活動或是防止災情的進一步發展。即使如此,還應按照4.3.1.2段中原則(1)的要求去做出各種努力。

5 干預原則應用于公眾成員

  5.1 照射途徑和防護措施
  5.1.1 如果發生事故,就可能需要采取防護措施來控制公眾成員的輻射照射。公眾成員受到的照射可能是外照射或內照射,并可能來自各種不同途徑(圖1)。外照射是由煙羽中的氣載放射性核素、煙羽沉積到地面上的放射性核素、以及沉積在人們衣服和皮膚上的放射性核素產生的。內照射是隨著吸入煙羽中的、或受污染地面再懸浮的放射性物質以及食入受污染的食物和水而產生的。人員可能受照途徑的不同,將影響著主管部門為防止或降低照射而應該作出的決策。在制定應急響應計劃時,應該考慮到每種可能的途徑。


     
  5.1.2 防護措施的有效性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于所釋放的放射性核素的種類和照射途徑的性質。發生一次事故后對人群帶來的危險可能來自直接照射和(或)由無屏蔽源或受損源使放射性物質釋入環境并在其中擴散所造成的污染。對于一個無屏蔽源或受損源來說,照射通常被限制在緊靠著事故地點的局部地區;盡管如此,為了防止直接外照射或可能出現的皮膚和衣物污染,還是應該考慮為當地居民采取緊急防護措施。放射性物質釋放入大氣是核燃料循環設施(包括反應堆)事故對環境更加可能的污染源。然而液態放射性物質釋入地表水或地下水的可能性也不應被忽視。
  5.1.3 可用來避免或限制輻射照射的防護措施與其相關的照射途徑一道列于表1中。各種防護措施本身的危險、困難、破壞以及費用差異很大,它們取決于包括場址位置和事故時的氣象條件在內的許多因素。在這里只列舉了以下幾種主要的防護措施:隱蔽、服用穩定碘、撤離、避遷和食物控制。
  5.1.4 隱蔽、服用穩定碘和撤離,加上對食物的初始預防性限制(如簡單易行的一些措施)是事故早期采用的主要防護措施。為了保護公眾免受氣載煙羽的吸入和直接照射,以及免受沉積于地面的放射性物質的照射,應該緊急地采取這些措施。避遷和去污是在較長的時期內,為保護公眾免受沉積放射性物質的外照射和防止吸入任何再懸浮的放射性微粒物質而采用的主要措施。在事故早期,當人們開始隱蔽或撤離過程中,如有可能最好適當地使用簡單的臨時性呼吸道和個人防護措施。然而雖然這樣一些措施大大地補充了事故后早期所采取的主要防護措施,但是為這些措施再另外引入干預水平是不合適的?刂七M出事故區域的通道一般作為完成一種主要防護措施決策的一部分而被引入,而不分開加以討論。如果發生傳播較廣的污染,對食品消費和食品交易進行長期限制的問題是很復雜的,可以有各種不同的辦法(詳見第8章)。
  5.1.5 隱蔽是為了使個人少吸入室外空氣中的放射性物質,同時也是為了降低他們受到的來自氣載放射性核素和短壽命表面沉積核素的直接照射。隱蔽要求人們留在寓所內,或其它建筑物內,關閉門窗和任何通風系統。隱蔽還可以作為便于其它防護措施(例如撤離和服用穩定碘)的執行而控制人群的一種辦法。但是,人們可以合理期望隱蔽在室內的時間是有限的,一般不超過12天。在考慮將隱蔽作為一種防護行動時,應當考慮到它避免輻射劑量的有效性,因為它的實際有效性是會有很大變化的。
  5.1.6 撤離在此處用來表示為了避免事故產生的短期照射而將人們從家園、工作地點或娛樂地點緊急撤離一個有限時間。如果其家園可以居住,并且不需要進行延續的清污工作的話,那么在大多數情況下,人們將在隨后的短時間內(典型地為幾天)允許返回他們的家園。由于預期人們是短期離開家園,因此通常只給他們提供諸如學校和其它公共建筑之類的臨時的膳食居所。
  5.1.7 如果發生核事故,臨時性避遷和(或)永久性再定居是可用來控制公眾受照的兩個更加極端的措施。臨時性避遷是指人們從受事故影響的地區有組織、慎重地遷移出去一段較長一些但還是有限的時間(典型為幾個月),主要為防止沉積于地面的放射性物質和吸入任何再懸浮放射性微粒物質所產生的照射。在此期間,人們一般還將居住在臨時性的生活條件下。永久性再定居是指人們從事故影響地區慎重地徹底搬遷出來,并不計劃再返回。永久性再定居,一般均需要建造遠離污染區的新的居所和基礎設施。
  5.1.8 臨時性避遷不應與撤離相混淆,撤離是指為了防止或降低氣載煙羽或沉積的放射性物質的照射,人們從某一地區緊急撤走。緊急撤離后的膳食居所典型地應是所在的社區中心,假如臨時性避遷是不值得的話,人們將在相對短的時間(典型地為幾天)內返回到原來的地區。這樣,臨時性避遷可以作為撤離的一種延伸來執行,或者可以在事故后期階段執行。在臨時性避遷期間,應該考慮對土地和物品的去污。

  5.2 在干預的計劃中事先制定好干預水平
  5.2.1 在大多數情況下,事故的放射性影響來自于若干種不同途徑照射的貢獻,每種可能途徑對總照射的貢獻可能隨時間、地點而變化,而且可由一組人群到另一組人群變化。此外,一種防護措施可以同時影響著幾種途徑的照射。如果假定大多數情況下對公眾成員的事故劑量只處在隨機性效應而非確定性效應范圍內,再假若各種措施是獨立的,那么就可將每一種防護措施分別考慮。然后,每種防護措施應根據4.3.1.2段中敘述的原則分別進行正當性和最優化分析,并用獨立于其它防護行動的分立的干預水平進行描述。該干預水平應該表示成某些合適的量(例如用mSv表示的可避免劑量,或用Bq/kg表示的食物中的放射性濃度)。如果超過該水平,實行適當的防護行動,如果沒有超過,通常不采取行動。
  5.2.2 在事故的管理中,應該分兩個截然不同的階段來考慮防護措施的最優化問題。事故前的計劃和準備階段,應以一般事故情景的計算(包括源項、環境條件、防護措施的典型效能值)為基礎對各種防護措施的一般性優化進行研究,并對每種防護措施和所選擇的每種情況,導出一個優化的通用干預水平,該干預水平就是事故發生后立即和短時間采取行動的第一判據。實際事故開始的某個時間以后,有關事故性質、可能后果和發展趨勢這樣一些具體資料將預期可以獲得。這種情況下,應該以實際數據和防護措施的實際效果為基礎進行更精確,更具體的最優化分析。這應當可得到每種防護措施特定的一個干預水平,用作事故中期和長期的行動依據。但是,在許多情況下,最優化將受社會政治因素的限制和支配,它們使得除非有壓倒一切的理由,否則要采用不同于通用干預水平的其它水平是很困難的。
  5.2.3 在第4章中陳述的構成干預決策基礎的基本原則意味著引入某一特定防護措施的水平,是可以根據主導情況的不同而變化的。因此,在制定實際的干預計劃時,應保持靈活性。但無論如何,要求有靈活性這一要求,不應作為反對事先建立干預水平的借口(認為可以到時再進行優化)。這種到時再優化的方法不是建設性的,因為在事故中會遇到其它可能的壓力。因此,對不同的防護措施事先計劃制定出干預水平是有著重要作用的。當然,這種為保證在事故中及時有效地引入防護措施的計劃的重要性也不能被夸大。

  5.3 影響干預水平選擇的因素
  5.3.1 將這些原則用于應急計劃,要事先考慮到由于干預所可獲得的利益,也要考慮到由它所產生的廣泛意義上的害處。有多種不同的決策分析用的"決策輔助"技術。其主要目的是識別影響決策的各種因素,如果合理和可能的話,對這些因素定量化,并在它們之間進行系統權衡,以便向決策者和公眾公開決策的過程。然而最終決策還要考慮其它因素,例如對政治、法律甚至文化因素的考慮。
  5.3.2 上面4.3.1.2節所表達的三條原則基本上已得到了國際上的廣泛認可。然而,出于確定凈利益的目的,在關于對影響到采取防護行動的決策的每個因素如何進行精確權重問題上不可能達成一致。在任何情況下某些因素的重要性會隨場址和事故的性質而變化,因而難以一般化。主導的因素是那些與輻射防護原則、心理學以及政治有關的因素。本導則推薦的通用干預水平,只是以輻射防護原則為基礎,它們慎重地排除了對心理和政治因素的考慮。
  5.3.3 防護行動的一個重要目的就是盡可能合理和有效地減少可能誘發癌癥的人數。主管部門至少應該投入與為了避免其它原因引起的癌癥(更一般地講,是與為了避免其它嚴重疾病和早期死亡)一樣多的精力和資源來避免輻射誘發的癌癥。如果已經制定了干預水平來實現這一點,就可以看到,選擇較低的水平將意味著分配給輻射防護的精力和資源比分配給其它健康保護方法的要多,而制定較高的水平就意味著將較少的精力和資源分配給輻射防護。
  5.3.4 在已經采取了防護措施以后所剩余的個人隨機性效應危險,常常是國家主管部門主要關心的事。的確,在為健康保護分配資源時,通常用于保護處在高危險的個人所花費的資源要比保護處在低危險的個人的要多。對個人危險的考慮可以和干預水平的制定工作直接結合起來。換句話說,為了把這些效應的危險保持在這些水平以下,主管部門可以決定為將要承擔干預任務(假若是正當的話)的人員的個人危險水平采用明確的目標值。為干預制定這樣的個人危險水平目標值所采用的基礎與為正常運行推導劑量限值所用的基礎是不相同的。
  5.3.5 對于任何防護行動,都會伴有直接來自防護行動自身的有害效應的可能性,盡管在許多情況下這種有害效應是小的。例如,服用穩定碘具有與服碘有關的負作用的可能性。在選擇干預水平時,由防護行動所避免的輻射照射對健康的危險,應該超過由防護行動自身所帶來的健康危險。
  5.3.6 主管部門可以將所需的資源和努力投入于健康保護,但是許多防護行動附加地要求對個人的行動自由設置限制,并且直接損害到人們的生活。在選擇通用干預水平時,應當注意不要推薦這樣一些行動:它們在破壞和限制人們自由的不利方面超過了避免劑量所帶來的利益。
  5.3.7 大多數干預對于正常的社會和經濟生活也是有不利作用的。生活條件的改變可以引起焦慮不安,這可能對健康和正常生活都是有害的。然而,假若不采取防護措施也可以引起焦慮,這種焦慮常常會由于缺乏客觀信息而加重。這些效應是非放射性的,不易定量的,且會隨情況的不同而顯著變化,而且在任何情況下都會對干預水平的選擇產生負面影響。這些考慮都會使得干預決策復雜化,而且還會使這種決策除了輻射防護專家以外,還要涉及到其他人員。

  5.4 與干預水平比較用的劑量
對于典型的放射性物質向大氣的事故釋放而言,人群受到吸入煙羽中放射性物質的內照射,以及煙羽外照劑量率在開始時是會相當高的,但在煙羽漂過之后,劑量率將大大下降,在該階段,照射將來自沉積物的外照射和吸入再懸浮物質,或由于食物污染而引起的內照射。因此使得劑量率典型地在開始時下降很快,而后來只決定于放射衰變和其它環境過程,其下降要慢得多。圖2說明了劑量率隨時間的一般演變情況。與干預水平比較的劑量,主要有預期劑量和可避免劑量。
      
  5.4.1 由于確定性效應與隨機性效應的特性不同,需要采用兩種類型的劑量來討論對防護行動的要求。表示確定性效應危險的相關量是預期劑量,即在事故開始以后到某一時刻這一時段中經過所有途徑所受到的總劑量。它一般是限于在生物學上有重要性的某個時間段Td內所受到的劑量(見圖2)。為了反映特定組織中效應的大小,需要確定在某個因組織而異的時間段內,該組織所受到的預期劑量。表示確定性效應危險的合適劑量單位是戈瑞(Gy)。
  5.4.2 為了表述一種防護行動在降低隨機性效應危險方面的凈利益,其相應的量是在防護行動持續時間△t內所能避免的劑量。圖3用圖形說明了這種可避免劑量的概念。假定某種防護行動在某一特定的時間被采取,隨之人員受到的劑量率就會大大降低。但在時間段△t以后,撤消了防護措施,劑量率又會上升。由措施所避免的劑量,等于沒有采取措施時在時間段△T內所受的劑量率的積分減去如果采取措施后所受到的劑量率的積分。在判斷是否需采取行動時,通常只考慮那些可能來自受到防護措施影響的途徑的可避免劑量。干預不會減少已經受到的劑量,因此,在采用以可避免劑量來表示的干預水平時,把在可以采取措施之前就已經受到的劑量包括在內是不適合的。由于這里所考慮的防護行動,通常涉及到"有效"劑量概念所適用的劑量水平,因此可避免劑量的干預水平采用希(沃特)(Sv)為單位來表示。
    
  5.4.3 在絕大多數情況下,4.3.1.2段中的第二和第三干預原則與隨機性效應的關系緊密,而且比第一原則限制更嚴。因此干預水平用可避免劑量來表示更正確。但無論如何,第一原則對優化過程提供了限制,這樣對預期劑量提供了附加條件。在許多實際情況下,防護行動在降低劑量方面是非常有效的,此時可避免劑量在數值上將等于來自相同途徑和相同時間段內的全部預期劑量,但情況并非總是如此。
  5.4.4 雖然在經過適當審定之后認為某一特定時間內的可避免劑量是判斷是否需要采取某種防護行動時可以采用的最貼切的量,但這并不排除使用其它的量。諸如年劑量、某一固定時間段內的平均年劑量、或污染水平等量,如果審慎使用的話,都可以作為可避免劑量的合適的代用量。應該注意到事故后某一時間段Td內的任何可避免劑量始終必定小于或等于該時段內的預期劑量。確實,人們可以把"對策的效能"的概念定義為:可避免劑量與相應的預期劑量之比。
因為對策的效能和所考慮的防護行動有關,它將和以下的某些或全部因素有關:釋放特征,報警的充分性,事故發生在一天內的什么時間,和一年內什么季節,氣象條件,由建筑物提供的屏蔽,受影響的人群大小以及其它因素。因此,考慮了這些因素之后根據可避免劑量導出的量經常是因國家、廠址和事故而不同的。無論如何可以認為可避免劑量用于表示通用干預水平是最合適的量。但在考慮嚴重的確定性健康效應的危險時,應當使用諸如在某一生物學上有重要意義的時間內的截頭預期劑量是合適的(例如二天紅骨髓劑量)。誠然,這些量在這里已被用來表示預期劑量的上界值。
  5.4.5 這里推薦的通用干預水平值,總的來看不會導致任何可察覺到的癌癥發生率增加的情況。然而,由于發生任何延誤或無效地采取防護行動的情況,以致于受到比干預水平高得多的照射,那么某一部門就會因為可能使癌癥發生率有可察覺增加這件事有關而受到牽連,它將由于疏忽職守或不稱職而對此事負有責任。在這些情況下,過去受到的劑量可能將被完全包括在為長期干預水平所作的決策過程中。但無論如何,這一點應作為社會政治因素而得到承認,國家主管部門要明確地將它考慮到決策過程中去。但本導則審慎地排除了對這些因素的考慮。
過去受到的劑量可以影響到社會方面的感受,因而通過對社會因素的考慮可以影響到決策。此外,過去的劑量在決定需要長期醫療看護,以及由事故引起的監督的方面也是有關系的。這種監督的一個目的在于甄別可能由輻射所產生的疾病。

  5.5 制定干預水平中的一些實際問題
  5.5.1 由于確定性健康效應與隨機性健康效應的性質各不相同,有必要考慮到標準可能應用的任何人群組。由于閾的存在,低于閾值的劑量不會有確定性效應發生,所以人群的平均劑量并不是可能發生確定性效應的有意義的預測因子。對最大受照個人或輻射敏感人群應該采用預期劑量而不是平均劑量。由于在任何劑量估算時都具有不確定性,因此,應該在比這些水平稍低一些的劑量水平下采取行動,以確保無人會遭發生嚴重的確定性效應。
  5.5.2 正常情況下,防護行動主要由降低人群中的隨機性效應的可能發生率的需要來決定,由于隨機性效應是無閾的,對打算采取防護行動的群體的可避免劑量能最好代表遠后效應的平均可避免危險。因此,為了與干預水平進行比較,對劑量或其它代用量的估計應盡可能地符合實際。劑量估計中,極端的假定或不真實的特性都將與用于制定干預水平的最優化情況是不一致的。
  5.5.3 可以抽象地認為防護措施是在任何特定的時間內實施于區域Y內(圖4)。在理論上講,當忽略任何實際考慮時,該區域Y與特定行動的干預水平的選擇有關。在區域Y內,防護行動所避免的本來會容易受到的劑量所帶來的利益將超過防護行動所產生的附加損失。在標有y的恰好邊界線以內的區域內,對人采取行動所獲得的利益剛好超過其損失。然而,在其邊界外的區域n內,避免本該受到的劑量所帶來的好處正好被將防護措施擴大實施到該居民組所帶來的附加不良后果所超過。再往邊界外,即N區域,采取措施的缺點比避免本該受到的劑量所獲得的利益要大得多。在確定采取或是不采取行動的邊界時,有待考慮的居民組將是在區域n中。該居民組將包括有不同生活習性的個人,而通用干預水平可以用該群體的平均可避免劑量來最精確地表示。與干預水平作比較的劑量也必須用相同的方法來估計。在確定實際要執行防護行動的區域的過程中,應考慮到自然地理邊界以及其它像將防護行動是用于整個扇形區還是某個村落這樣一類實際關心的問題。不過,這并不會損害到要求把注意力放在以區域邊緣上人群的平均可避免劑量作為決策基礎的原則。

       
  5.5.4 由于采用保守方法估計劑量會在較低劑量上采取行動,因此常常被辯護為是有利的,這對受到影響的那些人最有利。然而這種觀點忽略了防護措施本身的不良后果,這種后果有時可能是相當大的,尤其在長期防護措施情況下。對生活習慣采用平均值通常將會是合理的,因為在極端的和平均的習慣之間的差異不會導致重大的危險水平的變化。

  5.6 制定通用干預水平所采用的方法
  5.6.1 如果有可能做得更精確的話,那么應當采用十分嚴格的方法來選取通用干預水平,這就要求對各種分立的廠址和設施,以及對描述放射性釋放性質和釋放量的事故情景全譜,以及對可能的氣象和其它局部條件進行優化分析,有可能的話,可采用某些多屬性分析技術。這些計算將得到一組可能的干預水平,從中可以選出一個對該組具有代表性的數值。
  5.6.2 這一過程必然不可能把未知決策者和相關的國家主管部門的意愿、以及他們在作決策過程中對各種因素重要程度的態度包括進去,其中的某些因素是相當難于定量的。此外,要從外部推敲來弄清楚處在這些計算得到的通用干預水平背后的依據是不容易的,甚至連決策者自己也將發現要使這樣一些水平和采用這些水平所達到的防護水平相適應是很困難的。再者,假若他們想要考慮采用不同的水平,那么,應當盡量避免把某些因素考慮兩次,即導出通用于預水平時考慮一次,然后由決策者本人另外又考慮了一次。
  5.6.3 本導則等效推薦了IAEA最新推薦的關于緊急的和較長期的防護措施通用干預水平(見第6章,第7章)。所采用的方法僅以輻射防護原則為基礎,以下面的假定為前提:
 。鞴懿块T至少動用在避免類似大小和性質的其它健康危險方面所動用的同樣多的精力和資源來避免輻射誘發的健康效應;
 。紤]到了來自行動自身的普通健康危險;
 。紤]到了防護行動對人員產生的損壞作用;
 。幸庾R地排除了社會、政治、心理甚至文化特征這樣一些其它因素;
  -應該清楚地認識到,在制定這些值時,是有意識地將政治和社會因素(例如引起社會混亂,人們焦慮以及心理影響)排斥在考慮之外。這對決策者評價和解釋而言,前提相對簡單些?梢哉J為,這種方法代表了在選擇通用干預水平所可以得到的最好的技術論據。
  5.6.4 現已充分認識到,有可能存在重要的和壓倒一切的理由,例如,實際困難或特定的廠址和(或)事故情況,采用不同于此處所給定的水平。但無論如何,對可選擇的水平是有限制的。即只要有可能,預期劑量就應保持在低于嚴重確定性效應的閾值以下。
  5.6.5 社會政治因素和心理因素可能對某些決策起著重要的甚至是主導作用。這里給出的通用干預水平意在形成防護措施決策的通用基線,這些干預水平的修改要被明確地看成是國家政策因環境或廠址這樣一些特定因素而定的事情。不管怎么說,對放射性事故采用通用的國際響應的做法的優點是重要的,任何修改的理由應該闡述清楚。

6 緊急防護措施

  6.1 引言
  6.1.1 在事故過程中,放射性物質釋放到環境中的持續時間可短至不到一小時,也可長達數天甚至數星期。"緊急干預"這一術語用來描述這樣一些行動或防護措施:其效能會由于延誤而明顯降低,為了保持有效就必須立即采取的那些行動和措施。不值得的延誤將導致人群受到本該可以避免的照射,最壞的情況下,甚至會導致嚴重的確定性健康效應。因此,緊急防護行動的主要特征,是可以用來作出行動決策的時間短促,沒有時間引入冗長的評價程序來優化防護措施,并且會伴隨有這樣一種情況,即當需要進行決策時,有關事故大小和性質的資料通常是非常有限的,而且這些資料的不確定度往往也是大的,可用于決定是否需要執行防護行動,以及將防護行動擴大到什么樣的規模的時間短促,這就構成了只要有可能就應該制定詳細的應急計劃的基本理由。
  6.1.2 公眾成員可以在事故的早期階段受到來自各種途徑的外照射或內照射。外照射主要來自氣載的或沉積于地面的發射γ射線的放射性核素的照射,但也可能包括沉積于皮膚或衣物上的發射β射線的放射性核素對皮膚的照射。短期內的內照射占支配地位的是吸入氣載放射性物質,這些核素中,短壽命放射性碘同位素對于核電站事故特別重要。食入途徑必須加以考慮,因為污染了的當地生產或消費的食物可能對照射產生顯著貢獻(見第8章)。有幾種農業方面的對策,如果事故后立即執行的話,對于防止食物污染是有效的。

  6.2 防止確定性健康效應
  6.2.1 除非會使事情變得更糟,否則,當可能發生嚴重確定性健康效應的個人劑量水平被(或可能被)超過時,總是應采取干預措施的。通常,特定器官中的確定性效應,只有在某個在生物學上有意義的特定時間段內該器官所受到的總劑量超過閾值時才能被觀察到。此外,劑量超過閾值越高,確定性效應就越嚴重。
  6.2.2 出于計劃目的和決策需要,其主要目標是識別下列因素:
  (1)受到危險的器官和組織。
  (2)只要預計的個人劑量水平低于該水平,那么受照個人幾乎不可能發生確定性效應的劑量水平。
  在評價事故產生的預計個人劑量時,對評價的不確定度和所考慮居民中的劑量分布給予適當的考慮是重要的。
  6.2.3 受影響的居民組應該防止的嚴重確定性健康效應中最重要的是早期死亡(例如,幾星期內死亡)。還應該考慮非致死性但仍然是嚴重的輻射照射的確定性健康效應。在大多數情況下,這些效應是暫時的、能治療的和可治愈的。由于紅骨髓障礙,早期死亡可能發生于(急性照射)全身劑量大于1Gy的某些放射性敏感的個人。由于高劑量照射的結果,嚴重的確定性效應也可能發生于單個器官。大多數單個器官效應的閾值都高于紅骨髓障礙的閾值,一般只要全身紅骨髓劑量低于閾值就不必再考慮全身急性照射后可能出現單個器官的效應。不過,某些器官,如甲狀腺和肺,由于大量吸入或食入放射性核素后的特殊新陳代謝作用,可能優先受到照射。表II給出了為防止確定性健康效應而建議采取緊急防護措施決策的劑量水平(也稱為在任何情況下始終應進行干預的劑量水平)。由于劑量估計和事故發展的不確定度常常很大,決策者打算評價和考慮的關鍵因素是公眾成員的預計劑量超過表Ⅱ中的值的概率。應急計劃應該涉及這種概率的評價并且將它與可觀察到的工廠條件聯系起來。不過,這并不排除要求對防護行動進行最優化。
  6.2.4 表II中給定的值,代表在短期時間內所受的預期劑量。一般說來,受到同樣劑量的時間越短,也即劑量率越高,效應就越嚴重。由于這種時間依賴性隨器官而不同,因此不可能對仍然可產生相同效應的最長的劑量接受時間給定某一特定的數值;不過,對表II中給出的所有情況要發生所描述的效應,劑量必須在小于兩天之內接受。
  6.2.5 這些劑量水平可應用于由典型的年齡和性別分布所描述的群體,而且它們代表了只要低于它們,通常就不會發生確定性效應的劑量。對于某些特殊情況(例如,生病情況)該值可能低一些。因此它們可能不適合于特殊的輻射敏感組。
  6.2.6 決策時應該意識到,在確定性效應閾值附近的劑量,其隨機性效應危險也是相當大的。這些危險列于表Ⅱ中的最后一列,代表著受到第一列給出的閾劑量但未呈現出確定性效應的個人的隨機性效應的平均危險。表中給出的值只對應于所考慮的兩天照射產生的危險:這段時間以后再受照射通常會有附加的危險。這些量值由ICRP的推薦值導出,由于劑量是在短時間內產生的(吸收劑量大于0.2Gy或劑量率大于0.1Gy·h-1),因此這些導出值不考慮由劑量一劑量率效率因子(DDREF)造成的降低。采用DDREF將低估在全身、紅骨髓、皮膚和甲狀腺受到急性照射之后的隨機性效應危險。不過對于肺,已用到了DDREF因子。因為任何對肺的獨立劑量將歸因于吸入造成的,而且劑量通常是在較長期時間內接受的。
 
  6.2.7 盡管眼晶體和性腺實際上常常不需要單獨考慮,因為只導致眼睛晶體或性腺受照的事故是非常少的,但為了完整,仍然列在表中。因此,這些器官通常由于象紅骨髓(全身受照)這樣一些其它器官具有較低的閾值而自動防止確定性效應的發生。這也意味著如果將lGy全身劑量作為限制標準的話,則表II中給出的遺傳效應危險是高估了三倍。
  6.2.8 對胎兒(尤其是對早期胎兒),劑量大于0.1Gy左右(2天內授予的劑量)造成怪胎效應的概率應該在制定應急計劃中加以考慮。例如,對懷孕期婦女可以制定專門的防護行動。應急響應的確切特征將決定于當地的條件。

  6.3 對緊急防護措施的討論
  6.3.1 經驗表明,在核事故或輻射應急情況下,在可選用的所有防護措施中,需要最有效地立即采用的措施有:
  -撤離;
 。[蔽;
 。梅定碘。
  6.3.2 可以即刻采用的附加防護措施可能包括:
 。M出通道控制;
 。R時準備的呼吸道防護用品:
 。茉』蛳丛瑁约案鼡Q衣服;
 。褂媚承┖喴椎膫人防護衣具。
  雖然上述防護措施可以增加防護,但一般不需要為它們推薦任何專用的干預水平,因為它們不會被獨立采用,但卻可對主要防護措施提供補充。
  6.3.3 隱蔽
  在一次伴隨有較短持續時間的混合放射性核素釋放進入大氣的事故早期階段,當煙羽通過時,吸入劑量往往比外照射劑量大得多。大多數建筑物可使吸入劑量顯著降低。不過,吸入劑量的降低典型地在幾小時后迅速減少,對持久釋放而言,隱蔽就不那么有效了。磚墻建筑或大型商業構筑物,可以將外照射劑量降低一個數量級或更多?墒,許多開放型或輕型建筑提供的防護,其效果欠佳。臨時的呼吸道防護也可以將吸入微塵減少很多倍,不過,這一措施不能舒適地維持長時間,通常是在當必需進行一次戶外短途旅程時所采納的一項措施。隱蔽作為防護措施,其相對功能強烈地依賴于:相對于事故階段而言,開始執行的時刻、釋放的放射性核素的量和組成。任何情況下,在隱蔽一段時間以及煙羽過后,隱蔽構筑物內空氣中的放射性核素濃度將會上升,這時進行通風是必要的,以便將放射性核素的空氣濃度降低到當時室外相對潔凈的空氣水平。
  6.3.4 撤離
  6.3.4.1 撤離可以在事故發展的不同階段采用。如果能在較大的放射性物質釋放以前就作為一種預防性措施采取,那么它從避免輻射照射來看是最有效的。制定計劃時,應該對釋放的可能發展趨勢作出考慮和評估,尤其在事故早期階段,這對于是否以及如何實現預防性撤離的決策具有重大意義。
  6.3.4.2 在某些情況下,可能不會有足夠時間通知來實施預防性撤離。對于固定設施的釋放,在釋放期間撤離,可能導致一些人因穿過氣載煙羽而受到比他們隱蔽更高的劑量,這種撤離是應當避免的。一旦已開始釋放,撤離和隱蔽的相對優點將主要取決于隱蔽的效能和對事故的預報,尤其取決于氣象的影響,這些因素很可能隨事故的地點和事故特性有很大變化。由于應急行動只能根據對有關的具體情況而定,包括象對可獲得的應急計劃的資源類型和性質的實際考慮而定,因而不可能在對行動的優化過程中得出一般化結論。
  6.3.4.3 為了避免在短期內(例如幾天內)受到沉降物的照射(外照射,也有再懸浮物引起的內照射)的可能性,向具備有最低限度膳食和居住條件的地方的撤離,可以在釋放物質的彌散已終止以后開始或繼續進行。
  6.3.5 服用穩定碘
  6.3.5.1 服用穩定碘是減少甲狀腺對吸入和食入的放射性碘吸收的一種措施。為了使甲狀腺受照劑量得到最大限度的降低,在攝入放射性碘以前就應該服用穩定碘;否則就應在此后盡快實施這一措施。如果在攝入放射性碘以前六小時內口服穩定碘的話,所提供的防護幾乎是完全的;如果在吸入放射性碘的同時服用穩定碘,防護效率約90%。措施的有效性隨措施的拖延而降低,但在吸入放射性碘數小時內服用穩定碘,甲狀腺吸收的放射性碘仍可降低一半左右。因此,盡快服用穩定碘是很重要的,理想的做法是最好在發生任何放射性物質釋放以前就把穩定碘分發下去。關于使公眾是否和如何獲得穩定碘,是在制定應急計劃時就必須作出的安排。
  6.3.5.2 服用穩定碘一般不是單獨采用的一種防護措施,它將與撤離和(或)隱蔽一道進行。主管部門應該考慮到所有情景的實際情況、放射性核素成分以及措施的有效性在依靠所有這些防護行動的適當組合的基礎上制定好應急計劃。
  6.3.5.3 對成年人,服用穩定碘的推薦量為100mg碘(最普通的象130mg碘化鉀或170mg碘酸鉀)。對兒童和嬰兒則推薦較小的量。與這樣的服碘劑量有關的危險,對于飲食中明顯缺碘的地區會有所增加。不過,由于食入穩定碘而所產生的瞬時危險或嚴重效應一般都很小。
  6.3.5.4 假如沒有確定性效應存在的可能性,服用穩定碘產生嚴重負效應的概率應該與不服用穩定碘受到附加劑量而誘發甲狀腺癌的概率進行權衡。由于拖遲而引起有效性的降低應當加以考慮。由于對于不同飲食,不同事故情況和不同年齡組,其危險因子變化較大,因此最好由有關部門制定出與應急準備的水平以及前面推薦過的其它因素相一致的專門導則。
  6.3.5.5 負效應的危險,對單次服用而言很小,但隨服用量增加而增加。因此,不應依賴該行動作為防止食入受放射性碘污染的食物的主要行動(除非不能得到未受污染的食物)。另外,主管部門應該保證當放射性碘的吸收一旦降低到所設置的水平以下時,人們就立即不再服用穩定碘。

  6.4 緊急防護行動的通用干預水平
  6.4.1 為緊急防護措施選擇的通用干預水平的推薦值列于表Ⅲ。這些值滿足列舉在  4.3.1.2段中的避免確定性效應的基本原則,而且干預通常是正當的,由防護行動所避免的危險比防護行動本身引入的危險大。對隱蔽和撤離,在考慮到為這二種防護行動所推薦的最大期限(分別為2天和一星期)的情況下,已對這些干預水平所提供的防護在一種通用的基礎上進行了優化分析。
  6.4.2 執行這些防護行動時,應優先考慮那些在2天內接受預計劑量的危險超過表Ⅱ所列值的人。
  6.4.3 這些干預水平在性質上是"通用"的(見5.2.2),即對大多數情況來講,選用它們是合理的。但如果此處采用的技術假定條件對某些具體情況不合適,或出于社會或政治因素的需要,也可以采用不同于這些水平的值。
  6.4.4 適合于一般情況的干預水平,有可能對某些特殊情況或人群組是不合適的。例如,在正常情況下,適合于一般居民的撤離干預水平可能不適合于以下情況:(a)惡劣的氣象條件;(b)存在多種災害時,例如沿撤離路線有危險的化學物釋放或地震;(c)受影響的人數太多,或地域面積太大或運輸工具缺乏,以致于使防護行動成為不實際甚至危險;(d)特殊居民組,包括臥床不起的人、醫院病人、老人和囚犯,對他們實施防護措施,尤其是撤離將是困難的。

7較長期的防護行動

  7.1 引言
  7.1.1 由于隱蔽、撤離和發放穩定碘這樣一些防護措施不能在長時間內實施,因此要考慮能夠持續更長時間的其它防護措施。在這些措施中最值得注意的是人群離開污染區作暫時避遷或永久性再定居,以及食物控制。盡管正當性和最優化的基本原則仍然適用于這些長期防護措施的決策,但這些決策的性質差異很大。對于緊急措施,在預測事故將如何發展的基礎上,采取幾乎沒有延誤的措施可以產生最大的利益。而對于較長期的防護措施,可以通過測量來更準確地確定事故影響,因為此時延誤可能只會帶來較小的放射性不良后果。此外,由于執行防護措施的時間相對較長,輕率地采用某些標準造成的社會和經濟的不良后果可能很大。因此對于較長期的防護措施而言,重要的是要利用對不同防護方案后果的最好估計,在盡可能占有更多信息的方式下進行正當性和最優化分析。如果對某些后果(例如放射性后果)采用保守估計而其它的后果或是最好估計或是偏低估計,那么產生的決策不可能是最佳的,它們可能會在長期內產生明顯的不良后果。
  7.1.2 對于特殊的事故和情況,通用干預水平不可能是正確優化的。不過,甚至在事故已經發生以后,由于防護措施將要持續的時間長度不知道,因此很難預計由防護行動產生的確切后果。這就意味著不可能期望通過對較長期防護措施的最優化研究來鑒明其理論上的最優。不過,從易于應用和增加公眾信任度的角度來說,采用事故前就已得到國際公認的水平可獲得較大的利益。假定所采用的通用干預水平對于大范圍情況來講,大體上并非不是最佳的,并且假若可以清楚地識別出采用替代水平是合適的話,那么采用通用水平的優點似乎可以超過很多相關的缺點。
  7.1.3 較長期防護措施的目的通常是降低受照人群的隨機性健康效應危險和隨后幾代人的遺傳效應危險。可是,重要的是保證該防護水平也足以用來預防嚴重的確定性健康效應。延續性照射的確定性效應的劑量閾值比急性照射相應的閾值要高。這是因為如果劑量是在較長的一段時間內接受的,那么人體的修復機能可以起作用。延續性照射的有害效應的降低隨器官和組織而不同;大多數情況下,隨著劑量接受時間的增加,這種降低增加。例如,當考慮把1Gy劑量作為幾小時內接受劑量的紅骨髓障礙的閾值時,如果將這種照射延長到幾個月,那么4Gy就是更合適的閾劑量值。對于甲狀腺,與急性外照射相比,如果131I在大約三個星期內產生內劑量,閾劑量將增加約五倍。急性照射劑量比延續性照射劑量在產生輻射肺炎方面要歷害的多。以人為例,當分別以0.5Gy·min-1和0.05Gy·min-1速率授予8.2Gy和9.5Gy以后,已報道的肺炎發生率為5%,而以1.5Gy·h-1的速率產生25Gy以后,幾乎沒有可觀察到的肺炎。人類的觀察證明了LD504(肺)對于短暫照射為8-10Gy,而對于6-8星期的照射為20-30Gy;皮膚的延持性照射會導致慢性放射性皮炎,伴有受照血管的下角化病和毛細管擴張。對眼晶體而言,劑量延緩的有效性似乎比某些其它器官要小,因為高出2-3倍并在幾個星期內接受的劑量導致了相同的結果。劑量延持性照射的另一結果是慢性照射后可能發生附加的確定性效應,這些效應在急性照射后是觀察不到的。不過所有這些效應只有當總劑量水平完全超過為降低隨機性效應危險而采用的典型干預水平時才會發生。這一點,對于所推薦的通用干預水平肯定是成立的。

  7.2 對較長期防護措施的討論
  7.2.1 臨時性避遷的緊迫性比撤離的要小。它是為了避免幾個月內不必要的高劑量照射而采取的措施,此時因進行測量和對情況進行評價而造成的有限延誤通常是正當的。
  7.2.2 隨著時間的推移,放射性衰變和自然過程(例如,雨水沖刷,風化)會降低最初指定進行臨時性避遷地區的污染,容許人們返回這一地區并(或)恢復在該地區的活動?梢圆捎靡恍┭a救性措施,包括土地和資產的去污,來縮短臨時性避遷的時間。在任何情況下都會存在一個時間限度,在該時間內在任何確定地點的臨時性避遷可以合理地維持。有兩個因素影響該時間限值的長度,首先是經濟因素,應該考慮繼續進行臨時性避遷的有關費用與永久性再定居費用的比較。其次是社會因素,應考慮到這樣一個事實,即不確定的、臨時性的情況是難以持久的。延長臨時性避遷的期間會使受影響的人們產生普遍的焦慮和不滿情緒,這可能會導致勞動生產力的損失以及公眾健康等問題,甚至可能縮短人們的預期壽命。
  7.2.3 在作出關于人群撤離的決策時,重要的是要決定去污和放射性衰變是否會降低污染水平,以判斷進行有限而且合理的時間長度的臨時性避遷是否值得,或決定永久性再定居是否有必要。如果避遷是臨時性的,應通知人們大致的避遷時間,以消除人們的焦慮,向人們提供一個返回家園的預定目標。如果是永久性再定居,則應盡可能快地告知人們建議中的搬遷是永久性的就可以使他們能更快地適應并盡早恢復到正常的和有生產能力的生活方式。
  7.2.4 臨時性避遷
  7.2.4.1 假若臨時性避遷是正當的,就可以為這一防護行動制定出干預水平,這些水平已經對繼續受到輻射照射的健康危險與臨時性避遷對健康福利的好處,以及其它直接和間接費用進行了權衡。直接和間接費用的大小可以隨事故情況而變化,它們的相對重要性可能對政治的和社會的價值評估結果是敏感的。
  7.2.4.2 對于許多情況,主要考慮是放射性危險和用于降低輻射照射的努力和資源,以及對個人和社會的破壞作用;不過,焦慮和對精神健康產生的任何危險、對安定的需求以及政治因素也可能會起到一定作用。
  7.2.4.3 已被臨時性避遷的人們,是否還能夠參加他們往常地點的工作,這一點將取決于事故的規模。對于較小規模的事故,對于大多數人來講,可能只是當地的居所由于避遷而被剝奪,而在該地區內的工作則可以繼續進行。大規模事故后,工作可能不得不暫停,使人們臨時性失業。
  7.2.4.4 由于臨時性避遷可以采用受控制的和安全的方法來進行,因此可以說與該行動有關的健康危險比起諸如撤離的健康危險來講相對要小,而且生活在臨時性膳食居所所帶來的危險不會比生活在原來膳食居所的危險高多少。應引起重視的是居民中可能存在某些特殊人群(例如醫院病人),對于他們避遷的健康危險可能是高的。此外,動蕩生活引起對避遷者的心理損害,這些因素難以定量,在任何情況下需要與在不遷移情況下由于感受到放射性危險而產生的心理損害一并考慮。
  7.2.4.5 如果總資源需求量受到與初始需求量不同的持續需求量的支配,那么干預水平將表示為相當于典型臨時性避遷持續時間內的可避免劑量。本安全導則中,于預水平表示在一個月臨時性避遷期內可以避免的劑量(mSv)。此外,以相同方法表示的第二個水平是用來表明何時返回已獲得批準的某地區是允許的。最后,盡管能有一些時間用來對臨時性避遷進行決策,但由于還必需對已經緊急撤離的人員是否可以返回其家園進行決策,因此無論如何應該使干預水平值包括在應急計劃之內。
  7.2.5 永久性再定居
  7.2.5.1 長壽命放射性核素產生的照射劑量率下降比較緩慢,對某些沉積區就可能存在這種情況,盡管認為臨時性避遷沒有必要,但劑量可以高到足以使永久性再定居成為正當。在進行再定居的決策時,要考慮的因素包括對所需資源的估計、可避免劑量、對個人和社會造成的混亂以及與減少人們焦慮、使人們放心有關的心理、社會和政治因素。
  7.2.5.2 永久性再定居所需要的資源包括對人群及其財產的運輸、新的住房及其基礎設施、新的基礎設施建成之前收入的暫時損失。由于這些資源與持續性費用不同,主要是單次性費用,永久性再定居的干預水平將表示為在一個人的剩余壽命中所可以避免的劑量。
  7.2.5.3 原則上應當評價受影響人群的平均終生劑量。為了保護最敏感居民組,即具有最長的壽命期望值的兒童,終生壽命一般取為70年。到對一個通常的人群有選擇性地引入某些防護行動可能帶來某些潛在的社會問題,對此加以考慮通常是必要的。不過,如果情況允許,就應該準許年長的人員返回他們自己的家園而不是永久性再定居。
  7.2.5.4 除了基于可避免劑量的永久性再定居判據以外,另外要考慮的是對臨時性避遷所能承受的最長時間的限制。這取決于很多社會、經濟因素;诮洕鷮W考慮的一個論據表明,在大約一年到五年之間繼續進行避遷的代價會開始超過永久性再定居的代價。另外,社會學因素,包括不愿意臨時性居住、或者可能與健康有關的問題,或需要建立安定的社會化格局,都表明臨時性避遷不能長于1年左右。
  7.2.5.5 稍微低于永久性再定居的通用干預水平的劑量,也與一種值得注意的個人危險相聯系,因此主管部門應該考慮,一旦發生了事故情況是否允許在較低一些的水平下進行干預,以及能否對受影響地區進行去污。
  7.2.6 去污
  7.2.6.1 去污可以稱作為一種防護措施,也可以稱作為一種恢復措施。防護措施可定義為直接針對受影響居民的措施,而恢復措施主要是針對周圍環境的措施,以及恢復正常生活條件的措施;謴痛胧┌ńㄖ锖屯恋厝ノ酆颓逦,是指盡可能地恢復到事故前的環境狀況。
  7.2.6. 2 因為在清污完成以后就可以恢復某些活動,因而去污通常是比使污染區長期封閉的破壞性更小的一種防護措施。其目的在于:(a)降低沉積放射性物質的外照射;(b)降低放射性物質轉移到人體、動物和食物的可能性;(c)降低放射性物質再懸浮和擴散的可能性。
  7.2.6.3 城市地區去污的有效性取決于許多因素,并非所有的因素都是可控制的。通常,去污工作開始的越早,去污的有效性就越大,因為隨著時間的增加,由于物理和化學作用而增加污染物對沾污表面的吸附。不過,放射性衰變以及風化作用能使放射性水平降低,從這方面看,推遲開始去污操作的時間可能又是有利些,去污人員的集體劑量以及相應的部分去污費用可因此而降低。結果使得在操作的開始時間與操作所獲得的去污效率之間存在相互關系。這種關系可能還影響著已避遷的居民重新進入和返回居住區的時間。
  7.2.6.4 用于城市環境去污的單一的干預水平是難以被明確確定的。但是,可以對適用于居民臨時性避遷用的區域、永久性再定居用的區域、以及居民的留居區域的不同用途的干預水平之間加以區分。對第一種情況,為了加速人們返回家園之目的而進行某些去污。人們可返回家園的時間將決定于沉積放射性核素的有效去除半壽期和去污效率。對第二種情況,是為了排除對永久性再定居的需要而進行某些去污。對第三種情況,可以進行某種去污,因為這樣做是正當的和優化的。
在所有這三種情況下,應該通過對去污所能避免的居民集體劑量大小和去污費用進行權衡,同時考慮到其它的相關因素來確定優化的干預。

  7.3 較長期防護行動的通用干預水平
  7.3.1 用于臨時性避遷和永久性再定居的通用干預水平列在表Ⅳ中。它們是目前IAEA經分析后制定的導則。它們制定的工作前提已在5.6.3中介紹。應當注意的是,這些前提有意地不把社會混亂和安定人心這兩個因素包括在內,這兩個因素在作出與那些較長期行動有關的決策時,是具有重要作用的。
  7.3.2 應該強調的是,已經給出的通用干預水平具體是指:(1)1個月的可避免劑量。(2)所考慮的避遷居民的人均可避免劑量,即正常生活在這樣條件下的人員的實際平均可避免劑量,他們生活在圖4中n所表示的區域。在考慮了由建筑物的屏蔽效果所提供的實際減弱因子的建筑物內度過的時間之后,就可以計算實用量,例如,將導致等于通用干預水平的可避免劑的相應可測量的室外劑量當量率。
  7.3.3 臨時性避遷的兩個值給出在表Ⅳ中。第一個值表明,如果在第一個月內可以避免的平均劑量大于30mSv,就應開始進行特定居民的臨時性避遷;在隨后的月份里如果繼續進行特定居民的避遷可能避免的平均劑量開始小于lOmSv時,就可以開始從臨時避遷地區返回,在這里,假定永久性再定居是不正當的(見7.2.5.1-7.2.5.5)。

 

8 有關食物的干預

  8.1 引言
  8.1.1 控制食物污染的干預,雖然應該及時地進行,但通常并不認為是緊急的。事故后計劃進行適當的食物控制時,必需考慮用來降低食物中的污染水平的多種方案。為了降低或預防污染,控制可以安排在食物生產和分配的不同階段進行。處理措施可以直接施于植物或土地,這樣將會大量減少放射性核素吸收到農作物和動物飼料中。替換干凈的動物飼料以及對動物采用特殊的處理方法,可以減少放射性核素轉移到隨后的產品中。許多食品在出售以前進行適當的處理可以大大降低其污染水平。另外,也可以將食物從銷售中全部撤回。
  8.1.2 在過去,干預水平是在國家主管部門在考慮了有關采用其它破壞性較小的防護行動,替代性供應品的可能性等自身情況之后,基于只對最后形式的食物進行干預的基礎上制定的。該方法得到了一系列的于預水平,出于前面已說明的原因,在1986年切爾諾貝利事故后這些干預水平導致了普遍混淆,并在某些情況下在公眾中引起了關注。此處所采納的方法已制定了單套的通用水平,而且已考慮到了為降低食物污染已獲得的農業防護措施的正當性和最優化過程。國際電離輻射防護和輻射源安全的基本安全標準區分了"干預水平"與"行動水平",前者是因具體的防護行動而異的可避免劑量或可避免濃度表示的,而后者是凡高于它們就應采取某種行動的劑量水平或濃度水平。根據這一定義,這里表示的食物通用水平是行動水平?傊,食物還應該服從于國家食品控制機構依法建立的控制,該機構在由國家食品或公共衛生法授權旨在保護公眾免食不安全食品、保證食品質量并防止偽劣行為的主管部門的領導之下。因此,通用干預水平的最終選擇,必須適當考慮保護消費者利益的國家食品與公眾衛生法和其它有關的一貫性要求,以及建立和維護公眾信任的要求。

  8.2 干預水平和行動水平
  8.2.1 專門用于撤出和替換食物的干預水平可以根據正當性和最優化的原則制定。凡容易獲得替代食物供應的地方,干預的正當性要求容易得到滿足。選擇這些干預水平時的主要輸入量是可避免的集體劑量、社會對該食物的交換價值以及在行動之后可能剩余的個人劑量的分布。
  8.2.2 在食物干預方面,要推薦可用于不同地區、不同事故情景的防護行動是困難的,但是,的確有一些被認為通用可行的農業對策,例如將動物轉移到有貯存飼料的地方。采用這種對策的有利因素和不利因素也已加以考慮,而且已對優化的行動水平范圍作了估計。這些水平的數值似乎總是低于單獨以撤出和替換食物為基礎制定的水平值,如果由于某些特殊情況而使這些水平不是較低,那么無論如何該農業對策就不會是正當的。
  8.2.3 由這些計算所得到的值的范圍是僅基于對放射防護的考慮,但它們只是在假定很容易得到替代性食物供應的情況下這些值才是合適的。如果大量食物受到禁用就可能造成食物短缺,那么,應當根據這些值所相應提供的對放射危害的防護與造成的其它危害(例如,這種情況下為營養不足)之間進行權衡來對這些值重新進行審查。這樣需要在同時考慮到放射性污染和營養學影響的情況來對行動水平進行進一步的正當性和最優化的分析。在這種情況下,在以某些個人得到防護,以免受到可能產生嚴重確定性效應的劑量的條件下,關于控制食物的決策主要考慮的是人群的營養需求。行動水平的選擇會影響到這一點,并且將總會得出比這里給出的通用水平更高(或許要高得多)的水平。這些情況必須一例一例地處理;必須強調,采用較高的行動水平禁用食物的決策,必須不排除對可降低食物中污染水平的其它保護性農業措施的考慮禁用。
  8.2.4 所推薦的通用行動水平列于表V,除非存在更充分的理由,否則均應采用表列數值。這樣做的優點在于因為采用了國際上公認的值而維護對主管部門的信任和依賴。  

  8.3 對食物干預的一般考慮

  8.3.1 個人劑量
  8.3.1.1 一次事故之后,食物中的污染水平將隨著許多因素而顯著不同,例如食物的種類、沉積的模式、放射性核素的物理和生物半衰期、土壤類型和農業實踐、構成人類食譜的食物中的污染分布在采用任何防護措施之后可以處在從零直到禁用食物的行動水平之間。此外,通常的食品制備,包括清洗和烹調,可以顯著地降低食品中的放射性核素濃度,一般降低因子可高達10。食品中的平均污染放射性水平通常要比行動水平低得多,因此個人所受到的實際劑量與在所有食品均污染到行動水平的假定基礎上估算得出的劑量相比要低得多。這一點在切爾諾貝利事故以后,在許多國家得到了證實,直接全身測量已經一致表明其劑量比用模式預測的劑量要低。在居民組完全依賴于單一食物來源的地方,前面的討論可能就不再成立了。這種情況下,如果替代食品供應不足,那么在到底是滿足人們的營養需求還是力圖保持低劑量之間需要進行仔細權衡。
  8.3.2 輻射敏感人員的防護
防護的最優化必然要求在居民中不同組別的競爭性要求之間進行權衡。為了保護飲食習慣與眾不同的個別人而制定過于嚴格的行動水平是不合理的。例如,當考慮由行動水平所相應的最大個人劑量時,考慮正常范圍的飲食習慣通常比較合適。如果對具有不同飲食習慣的個別人需要提供額外防護的話,那么通常更合適做法是勸告這些人調整他們的習慣而不是引入顯著低得多的禁用食物的行動水平。可是不應該在沒有考慮對放射性更敏感的居民亞組(例如兒童和嬰兒)會受到可合理預計的劑量的情況下來建立行動水平。行動水平應該始終適當地考慮到這些年齡組。
  8.3.3 實際考慮
  8.3.3.1 很清楚,需要在為各種放射性核素、各種食物和事故類型各自制定行動水平的這種理論上是正確的做法與要求一個能直接了當執行包括所有食物和放射性核素的某一體系之間作出平衡。其種類的數目應保持到最小,使之能與所避免劑量和費用有關的固有不確定度相匹配。另外,最好確定出能在任何事故之后都能通用的關于食品和核素種類的數目。
  8.3.3.2 任何干預準則應該易于執行。對于食物,就意味著這些準則應該用可直接測量的量(即以Bq/kg為單位)表示。間接與準則相關的可測量的量,例如,地面上,飼料中或其它食品中的濃度,盡管它們本身通常不會用作行動水平,但在某些情況下也可能是有用的。
  8.3.4 引入食品禁用的時間選擇
食品限制通常不象撤離和隱蔽那樣屬于"緊急"對策, 因為核素進入食物鏈要花費時間。例如,要在137Cs開始沉降于牧草約一天之后,牛奶才會被顯著污染,而肉中的濃度要在幾周之后才積累到峰值。無論如何,有一些農業對策,如果有效就應該及時執行,例如關閉溫室的通風系統以防止放射性煙羽的污染。另外,在應急計劃中規定好用于食物的行動水平是基本要求。這里所推薦的通用行動水平,它們作為國際公認的水平加以采用具有相當多的優點。在較長的時期內(比如說任何實際事故以后約1個月)將有時間來對情況進行考慮,并在占有詳細資料的基礎上作出關于采用顯著不同的水平是否合適的有據決策。
  8.3.5 食品限制區域的劃定
因為對供銷售用的每一件產品都進行監測是不實際的,通常應該根據行動水平而把需要對其中的農業生產嚴加控制的區域加以圈定。這種圈定一般應該通過取樣,應用某些統計方法,并結合由行動水平推導地面濃度的模式來進行;诜派湫苑雷o原理,應用這些方法所作的任何假定應該是現實的假定。為了保證不會有高于行動水平的污染食物產品供給銷售,而采用過于保守的假定會導致產生大量低于這些水平的污染食物受到禁用。如果個別人偶然消費了高于行動水平的農產品,這些個別人的總體危險不會顯著增加。但無論如何即使在理論上根據放射防護原理并無必要,但出于社會政治或法律上的原因,也可能決定采用更嚴格的干預標準。此外,在圈定土地區域時,應該考慮到控制受污染的食物從該地區轉移出去的實際可行性。
  8.3.6 飲水
  8.3.6.1 要在一般的基礎上列舉保護供水的對策是非常困難的。由于多種因素使這一問題復雜化。在某些地區,水資源很豐富而且可以很容易找到替代的供水。而在另一些地區,水則是一種不能被容易截留的寶貴商品。此外,作為資源,水具有除了供應飲用和家庭用以外的很多功用,從水產業和灌溉到適合工業的需要。由于實際原因,此處采用的方法是推薦與牛奶和嬰兒食品相同的飲用水通用行動水平。
  8.3.6.2 幸運的是大多數氣載放射性釋放一般極不可能造成飲用供水的嚴重污染。受最高輻射劑量的是那些收集并直接飲用雨水的人,雨水已從飄過的煙羽中把放射性物質沖刷出來。如果飲用的雨水中可能出現高于通用水平的污染水平,那么就應該向公眾發出關于飲用新鮮雨水是危險的警告。
  8.3.6.3 如果基于綜合各種情況的判斷,地表水或地下水供水會出現嚴重的污染,那么就必須仔細確定提供潔凈水源的方案。應該獲得最大可避免劑量的措施,包括來自象漁業和工業產品等所有途徑的可避免劑量。另外,應該計算出避免1人·Sv的貨幣代價,并與避免來自食品的單位集體劑量所承擔的費用進行比較。如果這些值存在顯著差異,那么它就不構成資源的最佳利用,而是用顯著昂貴得多的方法來避免劑量。
  8.3.7 除了食品禁用以外的食品對策
  8.3.7.1 本導則所推薦的食物的通用干預水平并不排除采用更成熟的農業技術措施來進一步降低食物中的污染水平,只要這些措施是正當的。但是引入其它對策的策略應該是優化的,應考慮到措施的代價與效能、它們可能的社會影響以及其它可能的副效應。
  8.3.7.2 簡單而非常有效的技術包括水果和葉菜的沖洗、去除外部的葉子以及谷物的脫殼,以去除表面污染。其它技術包括改變農業實踐例如將普魯士蘭用于家畜以降低動物產品中的放射性銫,家畜在屠宰前用無污染飼料喂養幾星期,在受污染的土地上種植不同的農作物,以及利用替代水源進行澆灌。適當的貯存食物可以大大降低短壽命放射性核素的污染。另外是食品加工技術,象漂白、脫水以及化學分離(例如奶酪的制作),也可以大大地降低污染。在采納禁用食品的決策之前就應考慮到對這些技術的應用。
  8.3.7.3 在采用這些附加對策時,有必要制定出促進某種具體措施應用的實際操作量。實際操作量可包括牧草中的放射性核素濃度,牧草中的放射性核素會沉積到吃這種草的牛的排泄物中;蛘咭部梢允羌S肥中的放射性核素濃度,當高于該操作量時,就不應該用作肥料。關于這類操作量的制定超出了本安全導則的范疇。
  8.3.7.4 理論上來講,在食物出售以前,將污染的食物與不污染的食物摻合也可以降低個人劑量?墒沁@種做法不會降低集體劑量,而且無論如何都是非法的。在幾乎所有的情況下這是不能推薦的,因為它將不可避免地會導致公眾和國際上對有關國家的進出口食品的安全性和質量失去信任。隨之喪失出口市場的危險將使這項對策在經濟上也是不可取的。

  8.4 食物的通用行動水平
  8.4.1 如前所述,5.6.3中給出的前提條件可用來在只考慮放射性基礎上推導行動水平的范圍。在這些范圍的基礎上,已經選擇了單獨的一套行動水平,據判斷,即使對特殊的情況,考慮了具體國家情況以后得出的行動水平與通用行動水平的差別也不會大于很小的倍數,即與其它不確定度比較,如此之小的差別要求只有出現特殊理由時才認為采用不同于所推薦那些水平是正當的。
  8.4.2 只對少數幾種放射性核素已經明確考慮了為食物提供通用干預水平。它們是根據核燃料循環中的設施和其它源,此外還有衛星中使用的核動力和熱源的釋放特性來選定的。僅對那些在食物中可能造成嚴重污染問題的核素,即89Sr,103/106Ru,131I,134/137Cs,238/239Pu和241Am作了評價。為了簡化和實用,已按它們的放射性危害進行了分類。
  8.4.3 表V的中間一列的值用于作為普通消費的所有食物。在第三列中給出了專門用于牛奶和幼兒的食物,它們考慮了嬰幼兒的敏感性。應該注意,兩種情況下的水平都旨在用于準備消費的食物,而并非用于經稀釋或沖水后才食用的干燥或濃縮食物。
  8.4.4 要求通用行動水平是相互獨立地應用;一種普通消費用的食物,在單一組中的放射性核素濃度是要相加的;例如,普通消費的食物同時含有1/2 131I允許濃度和3/4 137Cs允許濃度,則被認為已經不符合標準了。

9 工作人員的防護

  9.1 引言
  在核事故或輻射應急的發生過程中及發生之后,可能會出現若干種彼此相差甚遠的情況。在這些情況下,將有幾種不同類別的工作人員受到照射。因為在不同情況下應當執行不同的控制制度,故把這些情況加以區別是有益的。本節主要按照工作目的把這些情況依次歸類為: 以拯救生命為目的的即時行動、執行緊急對策、較長期的恢復活動以及那些與事故本身并無直接聯系的工作。另外,本節還對不同類別的工作人員進行了討論。
  不同照射情況之間的差異表現為在劑量、劑量率和照射期長度等方面所存在很大幅度的變化。一般而言,在這些情況下保護工作人員的概念和規定都應當遵循國家輻射防護體系中的各項原則及要求。
  這些原則實質上就是要針對不同的照射情況和不同類別的工作人員因地制宜地制定輻射照射控制制度。下面將介紹四種與事故有關的工作,并說明輻射防護原則在其中的應用。

  9.2 拯救生命與(或)防止嚴重后果
  9.2.1 在事故過程中或事故剛剛結束后不久,可能會出現一些情況,要求某些工作人員采取行動,以拯救那些已經或將要受到事故影響的人員的生命,防止他們受到嚴重的傷害。此外,在9.2.2至9.2.6段所涉及的情況中不可能會有充裕的時間來進行輻射防護最優化分析,再者,個人劑量限值不適用于這些情況。
  9.2.2 由于這些行動很可能是與發生事故的工廠或設施密切相關的,并且通常需要迅速執行,所以,執行這些行動的工作人員極可能就是工廠的職工。因此,這些工作人員應當接受過輻射防護方面的培訓,并熟悉呼吸保護和屏蔽等各種防護措施。但是應召前赴事故現場的應急服務人員卻極可能并非如此。這些應急服務人員的組成取決于具體情況,大體上會包括警察、消防人員、醫務人員和其他行業的人員。應當對那些需要前來協助工作的人員(如:當地消防隊)預先進行防護培訓,向他們所屬的組織提供信息,為他們準備必要的防護器具,并進行劑量監測。
  9.2.3 如果因執行任務而蒙受的輻射劑量可能會接近嚴重的確定性效應的閾值,那么,執行者應當是受過適當培訓的志愿人員,而且應當向他們說明與各種劑量水平相關聯的危險。
  9.2.4 當干預目的是拯救人員生命或防止公眾成員蒙受遠高于嚴重確定性效應閾值的大劑量照射時,即使會造成工作人員受到高于嚴重的確定性效應閾值的照射,應急干預也是高度正當的。
當干預目的是阻止事故升級、避免顯著的個人劑量或集體劑量時,由于減輕了事故后果,應急干預仍然可能是正當的。然而,在這種情況下工作人員所受的劑量不應超過嚴重的確定性效應的劑量閾值。
  9.2.5 從輻射防護的觀點看,那些僅僅旨在保護財產而無助于減輕事故后果的干預(如:防止一個裝置的毀壞或損壞)是不正當的。
  9.2.6 工作人員在應急響應過程中所受到的劑量,應當得到記錄,但應與他們正常的職業照射劑量記錄分開。

  9.3 短期恢復活動與(或)會影響到公眾的緊急對策
  9.3.1 即使輻射源已經重新得到控制,但是在現場仍然需要執行其他的緊急而必要的任務,以維持基本服務和保護工廠的其他部件或設備。這些任務可以由工廠的正式職員來執行,也可以由平常不受職業照射的工作人員來執行。
  9.3.2 在受命執行緊急對策來保護公眾的工作人員當中,可能會包括一些來自受影響地區的人員;同時,會有許多團體的工作人員在平時并不是接受職業照射的,例如:疏導群眾、控制路障、指揮交通的警察或其他人員,救護人員和其他處理人員傷亡的醫療人員,駕駛撤離車輛的司機和乘務人員以及其他工作人員。如果事故發生在一個核廠址,這些工作人員將從當地的有關組織征調。應當對他們進行如何處理緊急事件的培訓,其中包括輻射防護培訓。通過培訓應當使他們了解必要的防護知識以及個人劑量計等的使用。應當根據預計劑量來實施控制管理,這就需要對攝入量、劑量率和照射時間等加以估算,并利用無源的劑量計和全身計數器作為主要的驗證手段。
  9.3.3 當這些行動所避免的劑量達到在6.4.1~6.4.4所描述的劑量水平時,可以認為它們是正當的。在執行這些行動之前,也許能夠對行動進行規劃,也許甚至有時間來粗略地進行優化分析,以使劑量不高于劑量限值;如其不然,考慮到事故是罕見的、受涉及的一般是健康的成人這樣的事實,以及這些成人所執行的行動的性質,必要時可以允許超過劑量限值。然而,應當竭盡全力把一年內的劑量保持在100mSv以下。

  9.4 較長期的恢復活動
  9.4.1 在事故結束之后,一旦局勢得到完全控制而且現場的基本服務已經重新建立,下一步則可能需要花費較長時間來開展恢復性活動,可能包括去污、工廠和建筑修復,廢物處置、以及其他必要的工業行為,以使局勢恢復到正常狀態或讓現場維持長期大體穩定的狀態。廠區和周圍地區的清污也是其中的內容之一。
  9.4.2 這些活動雖然起因于事故,但是從所需要的放射控制制度來看,它們與正常運行無根本差別。對需要執行的行動可以制定詳細的計劃,對工作人員可以進行培訓,并可以向他們提供醫學監護和劑量測量服務。所需要的工作人員可以專門聘請或雇用。
  9.4.3 在上述活動的整個執行過程中,應當把參與人員與那些在周密計劃指導之下執行類似任務的人員一視同仁。類似的任務有從事設施的維護或工廠與現場的退役活動。輻射防護體系應當全部得到遵守。

  9.5 與事故無直聯關系的工作
  9.5.1 如果事故導致了環境污染,那么,停留在或返回污染區來從事其正常職業的人們將會受到更多的照射。從增加輻射劑量的觀點看,應對所有類型的工作都進行評價。大多數種類的工作人員所遇到的放射性核素濃度將不會高于一般環境的放射性核素濃度,故不需要特殊的措施或程序。然而,對于某些工作人員來說,他們所受的劑量會有所增加,下文將給出若干事例。為此,這些工作人員應當獲得與他們所從事的工作相適應的防護指導。也許還需制定一個簡單的監測大綱,以確定受照人員的附加輻射劑量,判斷是否有必要采取額外的控制。
  9.5.2 在某些工作中,工作人員經常處理或搬運因事故而受到污染的物品。這些類型的工作屬于可能會使照射有所增加的工作。
污染物品的例子有:
  (a)在污水處理工廠進行放射性核素濃縮時產生的污水淤泥。當它被搬運、處置或用作肥料時可引起問題。
  (b)工業過濾器、工業及農業工具與設備,可產生職業照射問題以及廢物處置問題。
  (c)用于取暖或能源生產的木材、泥炭和其他材料,與它相關的問題是通過煙囪排放放射性,有活度較高的灰碴要處置。
  (d)土壤,可增加對農場工人和其他農業雇員的照射。
  9.5.3 對擬用于不同類別的工作人員及其照射情景的放射控制制度要加以特別關注。
  9.5.4 當執行保護公眾的對策時,無論職業如何,凡是未受命參與這些干預行動而只是作為行動的對象的人員均應視作為公眾成員,并與公眾成員同等對待。然而,象   9.5.2所描述的特殊組織的工作人員,雖然他們的職業與事故和應急響應并無聯系,但是他們不僅與他人一樣受到一般照射,而且還有可能會通過與其工作有直接聯系的特殊途徑受到額外的照射。應當運用放射性工作人員的照射控制方式來控制這種特殊途徑的職業照射。
  9.5.5 為了控制這些特殊途徑的照射,工作活動應當是正當的,對社會需求應予以特別關注(即使在事故狀態下也是如此);應當審查工作程序,建立預防措施,遵循輻射防護最優化的原則;這些人員的個人職業照射應滿足劑量限值并進行評價(不過,一般不必開展個人監測)。鑒于在很廣泛的情況中運用這一概念具有一定的難度,有關當局應當確定哪些實踐和情況適合這些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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