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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核輻射監測規定(GB12379-90 )-個人射線報警儀|多功能氡檢測儀|測氡儀|表面污染檢測儀|放射性檢測儀|輻射安全報警儀_輻射檢測設備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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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與法規

環境核輻射監測規定(GB12379-90 )

2006/9/28 12:14:00

Regulation of surrounding radioactivity monitoring
(GB12379-90 1990-12-06實施)
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環境核輻射監測的一般性準則。

本標準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的一切環境核輻射監測。

2 引用標準

GB 8703 輻射防護規定

3 術語

3.1 源項單位

從事伴有核輻射或放射性物質向環境中釋放并且其輻射源的活度或放射性物質的操作量大于從事伴有核輻射或放射性物質向環境中釋放并且其輻射源的活度或放射性物質的操作量大于GB 8703規定的豁免限值的一切單位。

3.2 環境保護監督管理部門

國家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國家有關部門負責環境保護的行政監督管理部門。

3.3 核設施

從鈾釷礦開采冶煉、核燃料元件制造、核能利用到核燃料后處理和放射性廢物處置等所有必須考慮核安全和(或)輻射安全的核工程設施及高能加速器。

3.4 同位素應用

利用放射性同位素和輻射源進行科研。生產、醫學檢查、治療以及輻照、示蹤等實踐。

3.5 環境本底調查

源項單位運行前對其周圍環境中已存在的輻射水平、環境介質中放射性核素的含量,以及為評價公眾劑量所須的環境參數、社會狀況等所進行的調查。

3.6 常規環境監測

源項單位在正常運行期間對其周圍環境中的輻射水平以及環境介質中放射性核素的含量所進行的定期測量。

3.7 監督性環境監測

環境保護監督管理部門為管理目的對各核設施及放射性同位素應用單位對環境造成的影響所進行的定期或不定期測量。

3.8 質量保證

為使監測結果足夠可信,在整個監測過程中所進行的全部有計劃有系統的活動。

3.9 質量控制

為實現質量保證所采取的各種措施。

3.10 代表性樣品

采集到的樣品與在取樣期間的樣品源具有相同的性質。

3.11 準確度

表示一組監測結果的平均值或一次監測結果與對應的正確值之間差別程度的量。

3.12 精密度

在數據處理中,用來表達一組數據相對于它們平均值偏高程度的量。

4 環境核輻射監測機構和職責

4.1 一切源項單位都必須設立或聘用環境核輻射監測機構來執行環境核輻射監測。核設施必須設立獨立的環境核輻射監測機構。其他伴有核輻射的單位可以聘用有資格的單位代行環境核輻射監測。

4.1.1 源項單位的核輻射監測機構的規模依據其向環境排放放射性核素的性質、活度、總量、排放方式以及潛在危險而定。

4.1.2 源項單位的環境核輻射監測機構負責本單位的環境核輻射監測,包括運行前環境本底調查,運行期間的常規監測以及事故時的應急監測;評價正常運行及事故排放時的環境污染水平;調查污染變化趨勢,追蹤測量異常排放時放射性核素的轉移途徑;并按規定定期向有關環境保護監督管理部門和主管部門報告環境核輻射監測結果。(發生環境污染事故時要隨時報告)。

4.2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環境保護管理部門要設立環境核輻射監測機構。

4.2.1 環境保護監督管理部門的環境核輻射監測機構的規模依據所轄地區當前及預計發展的伴有核輻射實踐的規模而定。

4.2.2 環境保護監督管理部門的環境核輻射監測機構負責對本地區的各源項單位實施監督性環境監測;對所轄地區的環境核輻射水平和環境介質中放射性核素含量實施調查、評價和定期發布監測結果;在核污染事故時快速提供所轄地區的環境核輻射污染現狀;并負責審查和核實本地區各源項單位上報的環境核輻射監測結果。

5 環境核輻射監測大綱

5.1 在實施環境核輻射監測之前,必須制定出切實可行的環境核輻射監測大綱。

5.2 制定環境核輻射監測大綱,要遵循輻射防護最優化原則。

5.2.1 制定環境核輻射監測大綱,首先要考慮實施監測所期望達到的目的:

a.評價核設施對放射性物質包容和排出流控制的有效性;

b.測定環境介質中放射性核素濃度或照射量率的變化;

c.評價公眾受到的實際照射及潛在劑量,或估計可能的劑量上限值;

d.發現未知的照射途徑和為確定放射性核素在環境中的傳輸模型提供依據;

e.出現事故排放時,保持能快速估計環境污染狀態的能力;

f.鑒別由其他來源引起的污染;

g.對環境放射性本底水平實施調查;

h.證明是否滿足限制向環境排放放射性物質的規定和要求。

5.2.2 制定環境核輻射監測大綱,還要考慮下列客觀因素:

a.源項單位排出流中放射性物質的含量,排放量,排放核素的相對毒性和潛在危險;

b.源項單位的運行規模,可能發生事故的類型、概率以及環境后果;

c.排出流監測現狀,對實施環境核輻射監測的要求程度;

d.受照射群體的人數及其分布;

e.源項單位周圍土地利用和物產情況;

f.實施環境核輻射監測的代價和效果;

g.實用環境核輻射監測儀器的可獲得性;

h.環境核輻射監測中可能出現的各種干擾因素。

5.3 對于核設施,其環境核輻射監測大綱應包括運行前環境本底調查大綱和運行期間的環境核輻射監測大綱。5.3.1 運行前環境本底調查大綱

5.3.1.1 運行前環境本底調查大綱應體現下述目的;鑒別出核設施向環境排放的關鍵核素,關鍵途徑和關鍵居民組;確定環境本底水平的變化;以及對運行時準備采用的監測方法和程序進行檢查和模擬訓練。

5.3.1.2 核設施運行前環境本底調查的內容應包括環境介質中放射性核素的種類、濃度、γ輻射水平及其變化;核設施附近的水文、地質、地震和氣象資料;主要生物(水生、陸生)種群與分市;土地利用情況;人口分布、飲食及生活習慣等。

5.3.1.3 核設施運行前放射性水平調查至少要取得運行前連續兩年的調查資料,要了解一年內放射性本底的變化情況以及年度間的可能變化范圍。

5.3.1.4 運行前環境本底調查的地理范圍決定于源項單位的運行規模,對于大型核設施供評價用的環境參數一般要調查到80km。

5.3.2 運行期間的環境監測大綱

5.3.2.1 核設施運行期間環境核輻射監測大綱的制定要依據監測對象的特點以及運行前本底調查所取得的資料而定。

5.3.2.2 核設施運行期間的環境核輻射監測應考慮運行前本底調查所確定的關鍵核素、關鍵途徑、關鍵居民組。測量或取樣點至少必須有一部分與運行前本底調查時的測量或取樣位置相同。

5.3.2.3 對于存在事故排放危險的核設施,運行期間環境核輻射監測大綱必須包括應急監測內容。

5.3.2.4 對于準備退役的核設施,必須制定退役期間以及退役后長期管理期間的環境核輻射監測大綱。

5.4 對于放射性同位素及伴生放射性礦物資源的利用活動,環境核輻射監測大綱的內容可相應簡化。

5.4.1 對于5.4條中指出的實踐,一般不需要進行廣泛的運行前本底調查工作,但在運行前應取得可以作為比較基礎的環境放射性本底數據。

5.4.2 對于5.4條中所指明的實踐,在正常運行條件下,其環境核輻射監測主要應針對放射性排出流的排放口或排放途徑進行。

5.5 隨著情況(源和環境)的變化,以及環境核輻射監測經驗的積累,監測大綱要及時調整。一般在積累足夠監測資料后,環境核輻射監測大綱應當從簡。

6 就地測量

6.1 就地測量準備

6.1.1 就地核輻射測量之前必須先要制定詳細的測量計劃。作計劃時,下列因素應予以考慮:

a.測量對象的性質,包括要測量核素的種類,預期活度范圍,物理化學性質等;

b.環境條件(地形、水文、氣象等)的可能影響;

c.測量儀器的適應性,包括量程范圍,能量響應特性和最小可探測限值等;

d.設備及測量儀器在現場可能出現的故障及補救辦法;

e.測量人員的技術素質;

f.測量的重要性以及資金的保障情況;

6.1.2 就地測量之前必須準備好儀器和設備。

6.1.2.1 對于常規性的就地測量,每次出發前均要清點儀器和設備,檢查儀器工作狀態。

6.1.2.2 作為應急響應的就地測量,事先必須準備好應急監測箱,應急監測箱內的儀表必須保持隨時可以工作狀態。

6.1.3 從事就地核輻射監測的人員事先必須經過培訓,使之熟悉監測儀器的性能,在現場可以進行簡單維修,并應具備判所監測數據是否合理的能力。

6.2 就地測量實施

6.2.1 就地核輻射監測必須選在有代表性的地方進行,通常測量點應選擇在平坦開闊的地方。

6.2.2 在測量現場核對儀器的工作狀態,確保儀器工作正常后方可讀取數據。

6.2.3 當輻射場自身不穩定,應增加現場測量時間,以求測出輻射場的可能變化范圍。6.2.4 在現場進行放射性污染測量時,一定要防止測量儀器受到污染。

6.3 就地測量數據應在現場進行初步分析,判斷數據是否有異常,以便及時采取補救措施。

6.4 就地測量的一切原始數據必須仔細記錄,對可能影響測量結果的環境參數應一并記錄。所有需要記錄的事項,事先均應編印在原始數據記錄表中。

7 樣品系集

7.1 樣品采集的基本原則

7.1.1 環境樣品采集必須按照事先制定好的采樣程序進行。

7.1.2 采集環境樣品時必須注意樣品的代表性,除了特殊目的之外,采集環境樣品時應避開下列因素的影響:

a.天然放射性物質可能濃集的場合;

b.建筑物的影響;

c.降水沖刷和攪動的影響;

d.產生大量塵土的情況;

e.河流的口水區;

f.靠近岸邊的水;

g.不定型的植物群落。

7.1.3 采集環境樣品時參數記載必須齊備,這些參數要包括采樣點附近的環境參數,樣品性狀描述參數以及采樣日期和經手人等。

7.1.4 采樣頻度要合理。頻度的確定決定于污染源的穩定性,待分析核素的半衰期以及特定的監測目的等。

7.1.5 采樣范圍的大小決定于源項單位的運行規模和可能的影響區域。

7.1.5.1 對于核設施,采樣范圍應與其環境影響報告的評價范圍相一致。

7.1.5.2 對于放射性同位素及伴生放射性礦物資源的應用實踐,采樣應在排出流的排放點附近進行。

7.1.6 環境樣品的采集量要依據分析目的和采用的分析方法確定,現場采集時要留出余量。

7.1.7 采集的環境樣品必須妥善保管,要防止運輸及儲存過程中損失,防止樣品被污染或交叉污染,樣品長期存放時要防止由于化學和生物作用使核素損失于器壁上,要防止樣品標簽的損壞和丟失。

7.2 空氣取樣

7.2.1 確定取樣對象,并由此確定出合適的取樣方法和取樣程序。

7.2.2 確定取樣時取樣元件相對待取樣空氣的運動方式:主動流氣式或被動吸附式。

7.2.2.1 采用主動流氣式取樣時,流量誤差必須予以控制。取樣前,要校準流量器件,要對整個取樣系統的密封性要進行檢驗。

7.2.2.2 采用被動吸附式取樣時,取樣材料要放在空氣流動不受限制、濕度不是太大的地方,并對取樣現場的平均溫度和濕度進行記錄。

7.2.3 要確保取樣效率穩定

7.2.3.1 采用主動流氣式取樣時,取樣氣流要穩定,要防止取樣材料阻塞或使取樣材料達到飽和而出現穿透現象。

7.2.3.2 采用被動吸附式取樣時,要注意濕度對取樣效率的影響,必要時需進行溫度修正。

7.3 沉降物收集

7.3.1 沉降物收集的布點

7.3.1.1 對于特定的核設施,沉降物收集器應布放在主導風向的下風向,沉降物要定期收集并對其活度和核素種類進行分析。

7.3.1.2 監測大范圍放射性沉降,沉降物收集器應該多布放幾個,布放成收集網。

7.3.2 采集大氣沉降物時,應使用合適的取樣設備,要防止已收集到的樣品的再懸浮,并盡量減小地面再懸浮物的干擾。

7.3.3 大氣沉降物取樣頻度視沉降物中放射性核素活度變化的情況而定。

7.3.4 進行大氣沉降取樣時,必須同時記錄氣象資料。

7.4 水樣采集

7.4.1 確定采樣對象,并由此確定合適的采樣計劃和采樣程序。

7.4.1.1 若放射性液體排出流的排放量和濃度變化較大,則應在排出流排放口來用連續正比取樣裝置采集樣品。

7.4.1.2 在江、河、湖等放射性流出物的受納水體采集地表水時,要避免取進水面上的懸浮物和水底的沉渣。

7.4.1.3 對于大型流動水體應在不同斷面和不同深度上采集水樣。

7.4.1.4 取海水樣時,河口淡水、交混水和遠離河口的海水應分別采集。

7.4.2 采集水樣時,采樣管路和容器先要用待取水樣沖刷數次。

7.4.3 采集到的水樣必須進行預處理,以便防止因化學或生物作用使水中核素濃度發生變化。對水樣的處理和保管要考慮下列因素;

a.在低濃度時,某些核素可能會被器皿構成材料中的特定元素交換;

b.容器及取樣管路中的藻類植物可以吸收溶液中的放射性核素;

c.酸度較低,放射性核素有可能吸附在器壁上;

d.酸度過高時,可使懸浮粒子溶解,使可溶性放射性核素含量增加;

e.加酸會使碘的化合物變成元素狀態的碘,引起揮發;

f.酸可以引起液體閃爍液產生猝滅現象,使低能β分析失效。

7.5 水底沉積物取樣

7.5.1 為評價不溶性放射性物質的沉積情況,應對放射性排出流受納水體的沉積物進行定期取樣和分析。

7.5.2 采集沉積物樣品的時間最好在春汛前。

7.5.3 采集沉積物樣品時要采用合適的工具和辦法,確保不同深度上的樣品彼此不受干擾。

7.5.4 采集沉積物樣品時要同時記錄水體情況。

7.5.5 采集沉積物樣品需及時進行烘干處理,烘干溫度要適宜。

7.6 土壤樣品的采集

7.6.1 下列情況需要采集并分析土壤樣品:

a.調查土壤中天然放射性水平含量;

b.確定核設施運行對其周圍土壤的污染情況;

c.評價核事故對土壤的污染情況。

7.6.2 針對分析目的,選定合適的采樣辦法。

7.6.2.1 對于天然放射性水平調查,要取能代表基壤的作品,表層的浮土應鏟除。

7.6.2.2 調查人工放射性核素的沉降污染,必須采集表層土壤。

7.6.2.3 評價液體排出流排放點附近污染,必須取不同深度的土壤。

7.6.3 采集土壤樣品時必須對采樣點附近的自然條件進行記錄。7.6.4 土壤樣品若需長期保存,必須進行風干處理。

7.7 生物樣品采集

7.7.1 對于確定的源項單位,需要采集的生物樣品種類決定于當地的環境條件和評價目的。

7.7.1.1 為評價對人的影響,要采集與人的食物鏈有關的生物,并且分析可食部分。

7.7.1.2 進行放射生態研究,還要采集雖不屬于人類食物鏈但能夠濃集放射性核素的生物。

7.7.2 生物樣品要在源項單位液體排出流排放點附近及地面空氣中放射性濃度最高的地方采樣。

7.7.3 生物樣品如不能立即分析,必須進行預處理。

8 實驗室分析測量

8.1 放化分析

8.1.1 樣品處理要采用標準的或已證明是合適的程序處理樣品。在對樣品進行處理中要防止核素損失和使樣品受到污染。8.1.2 放化分離

8.1.2.1 要采用標準的或證明是合適的程序。

8.1.2.2 分析時要加進適量的平行樣和放射性含量已知的加標樣。但不能讓分析者識別出那些是平行樣和加標作。

8.1.2.3 放化實驗室應定期參加實驗室間的比對活動。

8.1.3 測量樣品制備

8.1.3.1 制備供放射性測量的樣品必須嚴格操作,要保證樣品厚薄均勻,大小一致,要防止樣品起皺變形。

8.1.3.2 對于精確的測量,要制備與樣品同樣形狀和質量的本底樣品和標準樣品。

8.2 放射性測量

8.2.1 測量儀器選擇

8.2.1.1 要根據待分析核素的種類,樣品的活度范圍,樣品的理化狀態選擇出合適的儀器。

8.2.1.2 要選用的儀器必須足夠靈敏,務使它的最小可探測限,見附錄A(參考件)低于推定的管理限值。

8.2.2 測量準備

8.2.2.1 任何測量儀器在進行測量之前必須仔細檢查,使之處于正常工作狀態。

8.2.2.2 任何嚴格的測量,在測量樣品之前要用與樣品形狀、幾何尺寸以及質量相同的標準源測定計數效率。

8.2.2.3 對于低本底a,β測量,事先必須進行本底檢驗。嚴格測量時應該用與樣品形狀、幾何尺寸以及質量相同的本底樣品進行本底計數。

8.2.3 放射性測量

8.2.3.1 在進行放射性測量時,應采用本底、樣品、本底,或本底、標準源、樣品的程序進行。

8.2.3.2 在用γ譜儀時,應定期用標準源進行儀器穩定性檢驗。

8.2.3.3 在用液體閃爍計數器測低能β時,必須注意猝滅校正。

8.2.3.4 對熱釋光劑量片測量時,須按環境熱釋光劑量計技術標準進行。

8.2.4 測量結果記錄

測量結果記錄必須完整,對任何顯著影響測量值的因素應一并記錄。

9 數據統計學處理

9.1 數據可靠性分析

9.1.1 為使環境監測數據可以有效地用于評價和相互比較,對任何監測結果均應給出準確度估計和精密度估計。

9.1.1.1 準確度估計是給出監測數據最大可能的誤差,它應包括取樣、放化分離和放射性測量等各個環節所致的誤差。

9.1.1.2 精密度估計是給出一組監測數據(至少是10個)相對均值的偏差。

9.2 數據分布檢驗

9.2.1 在對一組監測數據在進行平均之前,應首先進行統計學檢驗,以確定是否屬于同一整體。

9.2.2 對任何可疑數據的剔除均應進行統計分布檢驗。9.3 中心值和分散度估計

9.3.1 如果監測數據眼從正態分布,應計算算術平均值和標準差。如果服從對數正態分布,應計算幾何平均值和幾何標準差,如果進行劑量評價,此時應同時給出算術平均值和標準差。

9.3.2 在計算中心值時必須排除異常數據,以求平穩的平均值。

9.3.3 整篩平均值,見附錄B(參考件),是一種可獲得平穩平均值的方法。

9.3.4 當環境放射性水平非常低,數據有一多半小于儀器的探測限時,此時可用概率圖外推法確定中心值和偏差。

9.4 測量數據在最后上報之前要仔細檢查,使之符合有效字、均值和標準差的表示規范。

10 環境監測結果評價與報告

10.1 評價

環境監測結果的評價要按事先確定的監測目的進行。

10.1.1 為評價公眾受到的劑量,必須根據有關模式、參數估算出公眾劑量,并將計算得到的劑量與有關劑量限值進行比較。

10.1.2 如果監測目的是估計放射性物質在環境中的積累憎況,監測結果應以比活度表示,并且將之與運行前調查以及以往監測結果相比較,評價變化趨勢。

10.1.3 如果監測目的是檢查源項單位向環境的排放是否滿足所規定的排放限值,監測結果應同時給出排放濃度和排放總量,并與規定的排放導出限值和總量限值進行比較。

10.2 報告

10.2.1 各源項單位上報的環境監測報告的內容、格式及頻度應根據報告的目的決定。

10.2.2 各源項單位向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監督管理部門上報的監測報告的內容應包括:

a.取樣或現場測量地點的幾何位置;

b.核素種類;

c.分析方法;

d.測量方法;

e.監測結果及其誤差;

f.簡單評價。

11 質量保證

11.1 質量保證必須貫穿于環境核輻射監測的整個過程。

11.2 環境核輻射監測所用的儀器儀表必須可靠,在選購時就需考慮其技術指標能滿足環境監測的要求。

11.3 測量儀器必須定期校準,校準時所用的標準源應能追蹤到國家標準。當有重要元件更換或工作位置變動或維修后必須重新進行校準,并做記錄。

11.4 環境核輻射監測儀在開始測量前,應檢查本底計數率和探測效率,并且將它們記人質量控制圖中。

11.5 環境核輻射監測儀必須執行日志登記制度。

11.6 環境樣品的采集必須由有經驗的人員按照事先制定的程序進行。

11.7 放化實驗室必須建立嚴格的質量控制體系。

11.8 從事環境監測的人員必須經過專業訓練,不經考試合格不能獨立從事環境核輻射監測工作。

11.9 監測數據必須經復核或復算并簽字。

11.10 環境核輻射監測機構應建立并保存好完整的有關質量保證文件。

附錄A 分析或測量下限估計

(參考件)

設分析或測量的下限為A,A與其他參數有下列關系:

                     .................

式中:α——為單位轉換因子;

υ——取樣總體積;

?——用來測量的樣品量占取樣總量的份數;

Υ——放化分析中核素的回收率;

e——探測器的計數效率;

(tc)——探測器在規定時間t內的最小可探測的計數數目;

λ——待測放射性核素的衰變常數;

△T——從取樣到放射性測量的時間間隔。

附錄B 整篩法求中值(算術平均值)

(參考件)

設x1,x2,……xn是一組按由小到大排列的測量結果,則整篩平均值Ta為:

p=1+[an]-an;

式中:an——是以an表示的最大整數;

a——是把一組數據接由小到大的順序排列后,在計算平均值時序列兩端刪去的百分數,通常取a=25%;

n——是一組數據的總個數;

Ta——是算術平均值,由于在計算Ta時刪去了兩端過大和過小的數據,因而這種平均值是平穩平均值。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國家環保局和中國核工業總公司聯合提出。

本標準由核工業總公司華清公司負責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趙亞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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